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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DOC 34页)[最新实用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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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按照山西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负责与系统生产商(承建商)联系协调,确保系统数据接口、数据格式的统一。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预留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联网端口,供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连接。

第七条 监测监控信息中心建立产量数据中心,配备专门的数据库服务器等网络设施,以构建监管平台,通过煤炭专网存储和管理上传煤炭产量数据。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负责KJ258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保养、调校;生产调度室负责确定产量监控系统安装位置、检查检验产量监控系统的计量误差,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校验组织工作,对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组织检查、定期校验和年度检验;;生产技术部负责核定我公司产量监控系统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企业管理部负责向集团公司、煤炭工业局等上级机关报送煤炭产量日报表;机电区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供电设计,机电队负责施工;使用队组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看护。

第九条 产量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不间断运行,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监测监控信息中心必须设置专职维护工管理、维护产量监控系统。

第十条 监测监控信息中心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如下资料及管理制度:

(一)系统安装布置图; (二)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三)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度检验制度 (四)监控信息上报管理制度;

(五)监控信息定期归档、备份管理制度; (六)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管理办法;

(七)产量监控系统值班员、维护工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八)产量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信息汇报

(一)产量监控系统信息分产量数据信息和系统运行异常信息。产量数据信息指当时产量、当日产量、当月产量、当年产量、超产产量等、井口皮带机视频信息;系统运行异常信息指系统输煤异常、计量异常、系统工作异常(通讯故障、计量设备故障、数据上传网络故障、摄像机异常等)。

(二)产量监控系统应24小时不间断运转,系统联网正常。产量数据信息和井口皮带运行视频信号要实时上传。

(三)产量监控系统值班、维护人员应确保产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连接线路的完好和供电正常。系统出现异常信息,地面中心站必须声光报警,机房值班员立即向生产调度室进行汇报,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填写在《设备故障登记表》,

记录在案。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内报告煤炭工业局调度信息中心。

(四)出现数据上传网络故障,机房值班员必须立即向煤炭工业局调度信息中心汇报,并通知监测监控信息中心网络管理人员查明原因,组织处理。

(五)因检修产量监控系统或者检修与产量监控系统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造成产量监控系统中断,必须报生产调度室批准并向报煤炭工业局调度信息中心汇报。因停产、改造、检修等原因中断产量监控系统超过2天以上(含2天),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负责以书面形式上报煤炭工业局。

(六)产量日(班)报表应有生产调度主任、生产副总经理签阅,发现计量超实际误差,由生产调度室牵头,对产量监测系统进行标定。 (七)生产技术部应根据我公司开采煤量、生产工艺、运输提升方式等实际情况,测算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煤炭工业局核对批准。

第十二条 监测监控信息中心应定期调整产量监控系统零点,生产调度室发现产量监控系统测量数据与实际数据误差超10%,由生产调度室牵头,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对产量监控系统进行实物标定,标定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超能力生产

(一)年产量大于年生产能力,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规定,我公司核定年生产能力为90万吨,核定日生产能力

为2727吨(年生产能力÷330d),核定月生产能为81818吨(日生产能力×30d),核定时生产能力为170吨(日生产能力÷16)。 (二)无论时、日、月任一项实际产量大于核定生产能力为超产。年煤炭产量大于年生产能力,或月煤炭产量大于产量计划的110﹪为严重超产。

(三)当系统发出超产或严重超产时,系统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值班员立即向生产调度值班员汇报,生产调度值班员立即向生产调度值班长汇报,同时由生产调度值班员汇报值班主任、生产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限产或停产,直到符合生产要求解除报警后恢复生产。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网络管理

(一)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数据上传网络是煤炭专网,主(备用)机不得运行与产量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与外网连接和从事于监控系统无关的操作。

(二)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软件也是产量监控信息的一部分,与安全监控系统并网运行,实现生产日报自动上传煤炭工业局调度信息中心。

(三)每月26日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数据库进行备份,。 第十五条 产量监控系统操作人员不得通过监控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要及时更新产量监控系统主、备机、服务器等计算机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要保证网络机房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接地、不间断电源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年度定期测试工作。

第十八条 监测监控信息中心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按严重三违论处:

(一)人为破坏监控设备连接线路的: (1)人为将信号线破坏、剪断或改变线序; (2)人为破坏传感器内部连接信号线;

(3)人为对电源线进行破坏,造成监控设备断电或供电不正常; (4)人为破坏监测分站或网络交换机。 (二)人为破坏传感器等称重组件的: (1)人为改变秤架工作方式;

(2)人为改变称重组件的结构,造成称重组件称重数据出现偏差; (3)未经管理部门同意,自行更改称重组件; (4)撞击称重组件,使其发生结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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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系统建设第六条按照山西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负责与系统生产商(承建商)联系协调,确保系统数据接口、数据格式的统一。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预留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联网端口,供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连接。第七条监测监控信息中心建立产量数据中心,配备专门的数据库服务器等网络设施,以构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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