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供电企业防范农电工劳动争议纠纷的思考及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县级供电企业农电工劳动纠纷日趋复杂,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劳资矛盾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县级供电企业农电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如何解决好农电工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防范与化解企业的劳动争议,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现实问题。以下就目前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中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一、县级供电企业农电工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增加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的出台,必将给一直困扰着农电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农电工使用制度带来重大影响。如何协调企业与农电工的关系,加快农电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已经成为县级供电企业普遍关注的课题。
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事实存在。有的供电企业虽与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一是合同内容不明确,在实践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如有的合同规定:“劳动者因违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供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没有明确的界定;有的农电工劳动合同动态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没有及时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等现象。
2、应当与农电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期限没有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的供电企业不愿意与农电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违规,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农电工,也认为如果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选择就业的机会。实际上这些都是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也是劳动者主要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报酬应当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但系统内对农电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一直没有一个明确规定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由于精细化管理在不断地加强,农电工的工作量、工作强度以及业绩考核比体制改革前有较大变化,导致其劳动付出与收益极不对称。还有些供电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社会保障进行模糊处理,或者只作口头约定。随着农电工年龄的增长,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逐渐显现,矛盾日渐突出。农电工做的是职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