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
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规[2014]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4.24 【实施日期】2014.04.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
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浙食药监规〔2014〕4号)
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14年度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部署,省局制定了《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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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 》和省局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4年5月至11月,在全省范围开展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整治行动,完善我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规范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使我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硬件设施设备和软件管理水平达到《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集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重新核查加工能力,符合两个《规范》。
1、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所有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新核查其生产加工面积、布局流程、设施设备、供应数量、检验室配备等,确保符合《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
2、对新申办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的单位,严格按照《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规范》要求进行许可。 (二)规范食品加工操作过程,实现“六个全面”。
1、全面实施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按照《餐饮服务 2 / 4
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应配备一名(含)以上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2014年11月
前,企业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全面接受规范化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全面实现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2014年11月前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和晨检记录。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2014年11月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取定点采购,并与固定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台帐,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进货凭证等,并装订成册,至少保存2年。 4、全面建立生产加工关键点台账记录。2014年11月前,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建立加工、分装、运输、清洗消毒、配送单位和数量等关键点生产加工供应记录。
5、全面建立检验制度。2014年11月前,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按照两个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建立产品检验规程、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并按照要求规范开展相关检验工作。
6、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中央厨房(门店)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五专);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