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财资[2017]1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9.01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资〔2017〕17号)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资〔2015〕90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对《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1 / 4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资〔201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省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省级派驻外省及境外办事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控制的国有资 2 / 4
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并充分利用“湖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资产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