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 2016年4月26日颁布)
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0〕24号)和《百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百院字〔2010〕9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对原《百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条 授予对象
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含函授、业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条件
具有正式学籍(考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考核成绩:
1.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平均达70分及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及以上(或70分及以上)。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平均达65分及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及以上(或70分及以上)。
(三)参加由学校组织并报自治区学位办备案的学士学位外国语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考英语(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免考),英语专业本科生考第二外语。
第三条 申请流程、时间安排
(一)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材料。
(二)学位申请时限和提交材料项目:
1.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毕业当年或毕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百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毕业论文(设计) (3)毕业生学业成绩表
(4)学士学位外国语课程考试合格证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百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毕业论文(设计) (3)毕业证书 (4)毕业生登记表
(5)学士学位外国语课程考试合格证
(三)提交材料截止时间:每年的3月15日前。
第四条 授予程序
(一)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照授予条件要求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和复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二)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核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分 委员会上报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
(三)学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名单。
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决定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学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并确认有弄虚作假情况,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对其已取得的学士学位予以撤销。
第六条 对于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百色学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百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百院字〔2011〕29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