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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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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 业 指 导 书

标题: 产品(场所)检验检测业务受理程序

文件编号:SZCDC/JC004 编写: 审核: 批准: 版号:第3版 2015年 12 月 24 日 2015年 12 月 24 日 2015年 12 月 24 日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SZCDC/JC004 标题:产品(场所)检验检测业务受理程序 版号:第3版 页码:1/4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业指导书 标题: 产品(场所)检验检测业务受理程序 修订页

修改页码 3页 2页 附录C 附录D 修改内容 删除4.6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收费标准(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进行检验收费,开具交款通知书,委托方到本中心收费窗口交纳费用,或三天内经银行汇款到市财政委账户。 4.7.1客户可以凭《样品送检记录表(单)》向检务科受理窗口或通过电话(0755-25604520,修改人 批准人 生效日期 0755-86580711)查询检验完成情况, 增加“灭菌器灭菌效果监测采(送)样单” 增加“水质检测送样单”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SZCDC/JC004 标题:产品(场所)检验检测业务受理程序 版号:第3版 页码:1/4

1.目的

规范产品(场所)检验检测业务受理工作,为客户提供优质检验检测服务。

2.范围

2.1产品(场所)类别

食品(包括餐具,不包括保健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和工用具、消杀产品(药械)和一次性卫生用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与公共用品、洁净室、空调系统、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等。 2.2检验类别

2.2.1监测与监督检验检测

按政府、上级主管或业务部门、本中心等发放的文件、计划或工作方案执行;监管部门监督抽检按《卫生监督抽样检测程序暂行规定》(深疾控[2007]70号)执行。 2.2.2应急事故检验检测

按应急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执行。 2.2.3仲裁检验检测

仲裁机构需与本中心签订检验检测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执行。 2.2.4投诉样品检验检测

投诉方应按程序先向监管部门投诉,由监管部门确定,并由投诉方和被设诉方双方确认投诉样品、检验项目与检验依据。 2.2.5委托检验检测

为社会服务,接受委托,对产品(场所)的卫生质量指标进行检验检测。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SZCDC/JC004 标题:产品(场所)检验检测业务受理程序 版号:第3版 页码:2/4

⑴ 一次大批样品(超过10种/次),或年度多次委托检验的,委托方应与本中心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协议书,双方按协议规定执行。

⑵ 由委托方送检样品的检验检测结果仅对送检样品负责;若委托方要求对批量产品质量负责,则按《样品采集程序》要求执行;委托送检的检验报告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 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全部项目,企业资料、样品信息齐全的,给予卫生学评价; ② 对照国家标准,不做全部项目检验的,不予卫生学评价,只给出标准(参考)值; ③ 无国标对照,只给出检测结果,不给出标准(参考)值和卫生学评价;

⑶ 个人委托检验仅代表个人,不代表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只录入样品类别名称和个人信息,不录入样品商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电话等信息,只出具检验结果。

3.职责

3.1检务科负责产品(场所)检验检测业务受理,检验检测协议书签订和客户与样品信息(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样品流转、检验检测任务转达;检测报告审核、签发、发放。 3.2 业务科负责审核客户复检申请和处理。

4.工作程序

4.1 委托方应提交如下资料(基本信息)(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4.1.1企业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委托的需要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1.2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证书、证照复印件;外地生产的产品,还需提供原产地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近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4.1.3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需提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复印件; 4.1.4进口产品,需提供检验检疫局出具同意该产品进口的证书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SZCDC/JC004 标题:产品(场所)检验检测业务受理程序 版号:第3版 页码:3/4 4.1.5须省级或以上监管机构许可的产品,需提供省级或以上监管机构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4.1.6必要时,需提供产品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4.1.7预包装(定型包装)产品,以下信息应齐全:商品名称、商标、生产企业、企业地址、执行标准、配料(成份)、净重量、状态、包装、食用(使用)说明、保存条件、生产日期(或批号)、保存期(或有效期)等样品基本信息; 4.1.8本中心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2 委托方填写《样品送检记录表(单)》 4.3样品与送样时间

预包装(定型包装)样品按产品商业包装;散装类样品或试产类样品采用食用类容器或包装材料包装(有微生物项目的采用灭菌材料包装并封口),并在包装上标明产品类信息;样品按产品保存条件送样;样品量与送样时间按本中心《样品检测送检须知》和《水样送检程序》要求。 4.4受理

4.4.1检务科工作人员核对委托方资料和样品信息,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确定检验项目与检验依据(方法),若采用非标方法或分包检验的,应告知委托方;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可以不予受理,并向委托方口头或书面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4.4.2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

⑴ 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方法)不属本中心检验技术能力范围的; ⑵ 委托方关键基本信息不全,样品信息不全的;

⑶ 样品包装破损,样品量不足,不按保存条件或送样时间段送样的;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SZCDC/JC004 标题:产品(场所)检验检测业务受理程序 版号:第3版 页码:4/4

⑷ 客户不接受工作人员根据国标确定的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方法),同时检验项目不能基本反映样品卫生质量的;或经双方协商不成的;(特殊情况除外) ⑸ 不按物价部门收费标准交纳费用的; ⑹ 样品来源无法确定,或属违法生产加工的; ⑺ 同批次样品已经过其他合法检验机构检验的; ⑻ 本中心认为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4.4.3易腐败变质、挥发性、易分解、生物组织等的样品均不留样保存。

4.5对于已受理的样品,工作人员录入检验信息后,委托方(送样人)和工作人员应核对样品和《样品送检记录表(单)》全部信息,并签名确认,《样品送检记录表(单)》一式二份,委托方(送样人)与检验机构各执一份。 4.6检验周期

从样品受理之日或抽样之日起到完成检验出具报告之日止,为检验周期; 4.6.1 监测与监督抽检的检验周期以发放文件、计划或工作方案要求完成日期为准; 4.6.2仲裁检验的检验周期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

4.6.3食品、一次性卫生用品为15个工作日(灭菌乳、罐头类食品或检测不合格产品须20个工作日);餐(杯)具和公共场所与公共用品为10个工作日(餐具检测烷基苯磺酸钠须15个工作日);水质样品为10个工作日(检测嗜肺军团菌须20个工作日); 4.6.4消杀产品(药械)检验周期按卫生部规定或协商确定; 4.6.5检验周期也可经双方协商确定; 4.7报告查询、领取及退样

4.7.1客户可以凭《样品送检记录表(单)》向检务科受理窗口或通过电话(0755-25604520,0755-86580711)查询检验完成情况,在检验周期工作日后,凭交款通知书、发票或《样品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SZCDC/JC004 标题:产品(场所)检验检测业务受理程序 版号:第3版 页码:5/4 送检记录表(单)》到检务科领取检验(评价)报告(一份);领取检验(评价)报告期限终止日为检验周期后2个月内,逾期不领取视为放弃处理权;

4.7.2需要退回未损样品或包装容器的客户,需在送样时提出申请,方可办理退样手续,退样需在取报告后2周内办理,逾期视为放弃处理权; 4.7.3退样后,不复检;检验不合格样品不退样。 4.8复检申请

客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或在指定领取检验报告期限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本中心业务管理科书面提出复检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㈠样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㈡留样样品超过保存期的;

㈢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 ㈣已进行过复检的;

㈤现场检测项目、卫生标准(或规范)中规定不复检的项目及样品不能长时间保存的样品;

㈥逾期复检申请的。

5.支持性文件

5.1 《卫生监督抽样检测程序暂行规定》(深疾控[2007]70号) 5.2 SZCDC/CX04 《客户要求和合同评审程序》 5.3 SZCDC/CX07 《服务客户程序》 5.4 SZCDC/CX08 《投诉处理程序》 5.5 SZCDC/CX22 《样品采集程序》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SZCDC/JC004 标题:产品(场所)检验检测业务受理程序 版号:第3版 页码:6/4 5.6 SZCDC/CX27 《检测报告管理程序》

6.质量记录

6.1 样品送检记录表(单) 6.2 检验检测协议书 6.3 检测报告

6.4 客户复检申请资料

7. 附件

7.1 SZCDC/JC004附录A :产品(场所)检验检测业务受理流程 7.2 SZCDC/JC004附录B1、B2、B3检验检测协议书、附件及说明

7.3 SZCDC/JC004附录C灭菌器灭菌效果监测采(送)样单 7.4 SZCDC/JC004附录D水质检测送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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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业指导书标题:产品(场所)检验检测业务受理程序文件编号:SZCDC/JC004编写:审核:批准:版号:第3版2015年12月24日2015年12月24日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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