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
1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 煤矿除外) 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的要求, 制定本规范。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能够准确、 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 图纸、 照片、 报表、 音像资料、 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见附件1) ; ( 二)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见附件2) ; ( 三)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见附件3) ;
( 四)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见附件4) ; ( 五)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见附件5) ; ( 六)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见附件6) ; ( 七)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要求的其它资料文件。
2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三、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 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 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 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它档案交叉的, 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 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 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 兼) 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 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 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 及时编号登记, 入库保管。
七、 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 防止出现遗失。 八、 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 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用人单位应如实、 无偿提供, 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 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 鉴定时, 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 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 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 分类归档。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