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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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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7]2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04 【实施日期】2017.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1月4日

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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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打通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房通道,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建管并重、租售并举和可持续运营,促进我市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豫政办〔2015〕13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含吉利区,下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采用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集中建设、用工企业自建和长期租赁等方式筹措;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有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全市存量商品住房中以政府采购方式公开选择,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收购。

收购商品住房,根据《政府采购法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公告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收购原则。坚持布局均衡、配套完善、户型控制、套型合理、过程公开、结果公正的原则。

(二)收购条件。项目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水、电、气等市政配套设施完善;形象进度达到要求;收购 2 / 3

的房源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求(含简装修)。

(三)收购价格。按不高于开发企业备案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的85%加简装修费用确定(简装修费用以政府部门审定为准)。 (四)收购程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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