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海事通[2008]1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8.01.10 【实施日期】2008.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的通知
(粤海事通〔2008〕16号 2008年1月10日)
各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
一、为了提高通航安全评估工作质量,规范评估单位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下称《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 2
二、本制度适用于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申请、审核、公布及相关工作。
三、备案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符合《评估管理办法》的单位,应予以备案。
四、经广东海事局备案并公布的单位,才能承担本辖区内水域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在部海事局备案的单位,经部海事局书面通知确认后,可以承担本辖区内水域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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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海事通[2008]1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08.01.10【实施日期】2008.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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