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QMyb12-A1
价格公布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使医保定点药房能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 2.2 《上海药品价格信息》
3 职责
3.1 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 3.2 店经理指定专人负责医保药品价格的管理。
4 管理概要 4.1 价格执行原则
4.1.1 凡是医保柜台所经营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医保办的医保结算价格。 4.1.2 同一家药店同一商品编码的药品,医保柜台的价格不得高于非医保柜台。 4.2 价格公布原则
4.2.1 凡是医保柜台所经营的药品价格应向参保人员公示。
4.2.2 医保定点药房在提供药品经营过程中,必须将所有经营的非处方药品陈列在展示专柜中,并且公布其准确价格,以便参保人员自行选择。
4.2.3 陈列的药品采用明码标价公布其价格,标价牌要正确、完整书写。
4.2.3.1 规范书写药品名称:正确标示药品的通用名及商品名,字迹规范、清楚。 4.2.3.2 规格要写全:含量、重量、数量不要遗漏。
4.2.3.3 产地要注明:写清二级产地,即地名加生产企业名。
4.2.4 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药品价格规定以及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政策,准确核价。
4.2.5 在提供外配处方服务时,应当在外配处方上注明合计价格以便于参保人员核对。 4.3 价格调整
4.3.1 公司接到医保药品调价通知后,统一在电脑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后发至门店。 4.3.2 医保门店接到公司价格调整信息后,负责医保药品销售的有关人员应在新价格执行日之前做好物价调整准备工作。
4.3.3 负责医保药品销售的有关人员在执行新价格之前对价格调整的品种应该进行复核,并加盖核价章。
4.3.4 在调价执行日,及时调整、更换店堂及展示柜中老的药品牌价标签,不得早调、漏调、
迟调。
4.3.5 如发现有疑问应及时与公司市场规划总部物价员联系,确认无误才能对外销售。 17
RQMyb13-A1
医保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文件资料便于检索查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 2.2 《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54号) 2.3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3〕73号) 2.4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沪人社医发(2010)59号
3 职责
3.1 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 3.2 店经理指定专人负责医保文件资料管理工作。
4 管理概要
4.1 医保文件
4.1.1 及时收集市医保办所发布的相关文件,并组织医保柜人员学习。 4.1.2 及时收集公司所发布的医保工作信息。 4.2 医保资料
4.2.1 按规定做好医保药品销售的有关GSP质量台帐。
4.2.2 医保销售存根联,按销售日期有序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存,以便查询。 4.2.3 医保外配处方药销售记录、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不规范处方记录、医保政策及文件学习记录等。
4.2.4 其他与医保相关的台帐记录等。 4.3 整理归档
4.3.1 及时整理医保文件,长期保存。
4.3.2 医保发票存根根据财务规定年限保存,其他资料装订成册,保存二年备查。18
RQMyb14-A1
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医保网络的正常运行,规范医保操作,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 2.2 《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54号) 2.3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沪人社医发(2010)59号
3 职责
3.1 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 3.2 店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用计算机的运行管理。
4 管理概要
4.1 医保用计算机的安全管理
4.1.1 非经医保培训的人员,不得操作医保用计算机。 4.1.2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互联网(上外网)相连或打游戏。 4.1.3 不得接受外来的任何U盘或安装其他电脑软件。 4.1.4 必须定期进行杀毒,避免电脑病毒的侵袭。 4.1.5 定期做好计算机的清洁维护工作。 4.2 系统故障的应急处理
4.2.1 做好医保门店网络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归档工作。
4.2.2 如遇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信息中心。 4.2.3 如遇一般电脑故障,可立即与公司信息总部联系。
4.2.4 如遇局域网发生临时故障,顾客不能使用医疗保险卡时,配方的药费由顾客现金支付,门店应开具医药费收据,待故障排除后,顾客凭医疗保险卡及收据到该药店按规定结算。药店与医保事务中心的结算办法不变。
4.2.5 如果市医保信息中心通知,需要进行网络维护、升级,则按其通知要求执行。19
RQMyb15-A1
中药饮片销售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中药饮片进、销、存各环节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
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 2.2 《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54号) 2.3 《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7〕110号) 2.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5 2008年版《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2.6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沪人社医发(2010)59号
号770《关于特定中药饮片“柜台方”纳入医保结算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1)2.7
3 职责
3.1 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中药饮片销售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的中药学技术人员(包括中药师)负责医保中药饮片处方的审核、“柜台方”用药指导以及质量管理工作。
4 管理概要
除了医保的特殊要求外,医保中药饮片和“柜台方”销售应参照公司《中药饮片销售管理制度》、《中药饮片销售管理标准作业指导书》、《中药饮片“柜台方”销售作业指导书》等规定执行。 4.1 设施设备
4.1.1 门店设有独立的、符合规定的中药配方区域、调剂工具、炮制和储存的场地。 4.1.2 店堂内设有参保人员等候休息区。
4.1.3 按协会规定,医保柜台设有医保中药饮片接方处(绿底白字)、配方、划卡、医保中药饮片发药处(绿底白字)的专门窗口。
4.1.4 在医保饮片区域醒目地方张贴(公示)《医保定点零售药中药饮片配方操作流程》,方便参保人员了解。
4.1.5 符合市中药行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并通过市医保认定。 4.2 人员资质
4.2.1 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负责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4.2.2 配方人员应具有中药调剂员以上资格,负责中药饮片处方调配;调配“柜台方”的中药调剂员需经专门培训方可进行调配。
4.2.3 复核人员应具有中药师(含)或高级中药调剂员以上资格。 4.2.4 接方人员与发药人员可由营业员担任,负责中药处方接方、发药。 4.3 销售管理
4.3.1 门店在进行销售前必须由中药师以上职称人员(含中药师)进行审核及记录,执业中药师(中20
RQMyb15-A1
药师)如不在岗,不得配售处方和“柜台方”。
4.3.2 中药汤剂的处方量限两周内用量;“柜台方”每次配售不超过三贴。
4.3.3 进行医保结算的品种必须在医保品种目录之内;进行医保结算的“柜台方”必须在医保“柜台方”目录之内,“哮喘方”(处方编号1-3-1)的配售费用、用精制饮片和优质饮片配售的“柜台方”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 4.3.4 医保结算的处方管理
4.3.4.1 必须是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并符合处方的现行管理规定,应具有参保人员信息、疾病诊断、药品品名、用量、医师签章等要素,对于违规处方应拒绝调配,并进行记录,对于不规范处方必须进行违规处方记录后才可按照规定销售。
4.3.4.2 处方调配完成后,配方人员和审方人员应在处方上签章,并做好中药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参保人员中药饮片配方记录》台帐以备查询。 4.3.5 医保结算的“柜台方”管理
4.3.5.1 进行医保结算的“柜台方”在医院名称处输入(填写)医保门店店号,医生名字处输入(填写)药师名字。
4.3.5.2 配售“柜台方”时必须附上该“柜台方”的说明书(由协会统一印制),并在该说明书上注明药店名称、销售日期、调配人员、复核人员、发药人员等内容。并做好中药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中药饮片柜台方销售及药师指导用药记录(医保专用)》台帐以备查询,并按市医保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上传销售记录。 4.4 其他管理
4.4.1 对中药饮片的品种、数量、批号、效期、产地、养护记录应采用电脑化全方位管理。建立中药饮片医保销售的进、销、调、存台帐,并做到帐物相符。 4.4.2 门店算方必须进行电子算方并计算到每味药。
4.4.3 医保饮片的进货、验收、养护、陈列、销售必须同时符合公司《质量管理标准作业指导书》中中药饮片相关管理要求以及GSP的相关管理规定。
4.4.4 门店医保中药饮片的物价不得高于非医保中药饮片的价格。 4.4.5 加强对中药处方的审核,避免调配有十九畏和十八反配方的处方。 5 附录
5.1 十九畏和十八反
5.1.1 十九畏:硫黄畏朴硝,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牵牛,丁香畏郁金,川乌、草乌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石脂,人参畏五灵脂。
5.1.2 十八反:甘草反甘逐、大戟、海藻、芫花;乌头反贝母、瓜蒌、半夏、白蔹、白及;藜芦反人参、沙参、丹参、玄参、细辛、芍药 5.2 医保中药饮片支付范围
5.2.1 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玳瑁、冬虫夏草、狗宝、海龙、海马、猴枣、羚羊角尖粉、鹿茸、犀角、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燕窝、人参(生晒参除外)、以及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5.2.2 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鳖甲胶、三七、龟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藏红花、生晒参、羚羊角粉。
5.2.3 以上目录所列药品均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 5.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中药饮片有关标识制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