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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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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1 浙江师范大学

2015年6月24日

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研究生综合测

评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研究生素质教育,提高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和学术科研水平,鼓励广大研究生勤于学习、勇于创新、敢于实践,促进创新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是对研究生各方面素质的综合评价,学术型研究生更加注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更加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各类评优评奖、毕业生综合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评定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的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综合测评的领导、协调、监督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是实施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的主体,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学工办主任、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对全院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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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党委研工部。

第七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以同年级、同专业(专业人数少的可以一级学科)为单位,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工作在每学年上学期进行。当年入学的新生不参加该学年的综合测评,二、三年级研究生综合测评按上一学年的表现进行评定。每个班成立测评小组,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及3名非班委同学代表组成(多专业组成的班级应考虑各专业代表),班长任组长,按照测评条例,在同学申报基础上进行审核,对本班所有同学进行测评并排出名次(多专业组成的班级按专业排名)。

第八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章 测评细则

第九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指标体系由德育、智育和素质拓展三个模块组成。各学院须根据学院专业特点,分年级、分专业(或班级)采取不同权重进行评审。具体参考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1 各类考核项目参照权重(计量单位:%)

考核项目 年 级 二年级研究生 三年级研究生 德育 30 30 智育 学习成绩 50 10 科研 10 50 素质拓展 10 10 因培养类别不同、各学习阶段的要求不同,其权重系数可有所侧重。培养单位可对以上权重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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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学院:现将《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1浙江师范大学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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