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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嘉兴华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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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嘉兴华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

本局于2020年5月8日对当事人嘉兴华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一案,依法作出善市监云罚〔202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 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嘉兴华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详见附件《吊销企业名单》。

当事人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2020年3月10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嘉兴华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当前税务状态均为注销、非正常、零申报或无税务登记等状态,在9家当事人的登记住所也未发现当事人。2020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嘉兴华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嘉兴华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本局于2020年5月8日对当事人嘉兴华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一案,依法作出善市监云罚〔202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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