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工作规范》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07]13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7.09.05 【实施日期】200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7〕13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规范户口“网上迁移”,严密户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群众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抓紧做好准备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工作规范
浙江省公安厅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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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户口“网上迁移”,严密户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群众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设区市的市区和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实行户口“网上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包括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等户口登记机构,下同)直接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无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省内跨市区(县、市、区)的户口迁移,也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户口“网上迁移”。
第三条 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应当由在编、在职民警负责办理具体迁移手续。
第四条 申请户口“网上迁移”的公民,由本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监护人代为办理,下同)或户主持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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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07]13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7.09.05【实施日期】2007.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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