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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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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 (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 (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 (2)专属性 (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 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1. 公平的理念贯彻在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当中,通过价值的均衡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

2. 公平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直接体现为等价交换原则,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之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获得他人提供的劳务者,都应提供相应的对价,他是价值规律的直接反应。

3. 在侵权法中公平原则体现为公平责任原则。

4. 公平原则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理念,不仅对立法者具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对于司法者以

及理论研究者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诚实信用原则 1.内容:(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各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力,加害于他人;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2.功能:(1)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2)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3)平衡的功能 (4)解释的功能 五、公序良俗原则

包括:1.公序:即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2.良俗:也称社会公共道德;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

1.6民法的渊源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民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 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中,有关民事部分的内容,也是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律和行政规章。

1.地方性法律: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所指定、发布的决议,命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有关民事的法律规范。 2.行政规章包括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民通》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保留的除外。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1.8民法的解释

一、民法解释的概念和必要性

(一)1.广义:包括对民事行为的解释和对民法本身的解释。

2.狭义的:仅指对民法规范本身的解释。即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以文义的体系、法意,比较目的或合宪性的解释方法,探究法律的规范意旨。

(二)必要性:1.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2.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3.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司的要求。 二、狭义的民法解释

(一)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的用于的文义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来进行解释。

1.积极地确定性。 2.消极的确定性。

(二)土畜忽而事故:是指按照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三)目的解释: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依据来阐述法条的疑义。

(四)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 (五)历史解释

又称法意解释或沿革解释,就是通过对历史及立法过程中参考的资料以及对立法过程中的记录文件,立法理由书等的考察。来探求立法者在立法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和所要实现的目的。 (六)合宪解释

指依据宪法以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含义 (七)比较法解释

在确定现行法上某型法律规范含义的时候,可以通过比较方法的运用,参考城外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妥当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

第二章 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3.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那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有平等性的。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3.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容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合作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民事权利: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课题: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是指在于人身之外,为人力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2.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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