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析
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发展,市场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特点由行政性特点转化为利益化和市场化的的特点。在国有企业改制、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大量生长、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等诸多因素影响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矛冲突不断升级,且愈演愈烈,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近年来,劳动者群体上访、暴力威胁的事件频频发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劳动争议涉及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处理的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更影响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笔者就我院2006年以来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研,进而归纳总结,剖析成因,研究对策,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与大家共同商榷,为我们更好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帮助和建议。
一、2006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据统计,2006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0件,审结30件;2007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5件,审结75件;2008年截至7月4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9件,
同比增长120%,该类型案件调解几率极小,大多以判决结案;劳动争议案件的剧增使得我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的办案压力明显增大。
二、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
(一)该类案件数量增长极快且表现为新类型的群体性案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归国家所有,劳动关系大多表现为一种行政特征,劳动争议案件极少发生,即便发生,也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司法救济几乎没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法律上已将企业界定为利益化和市场化的主体,职工与企业成为相互独立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这使得劳动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之争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法律、法规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且日益受到重视。但现行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审判实践的需要。特别是2001年4月之前,指导审判实践只是《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一些部门规章。2001年4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两个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特别是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使得以往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法律空缺有所填补,劳动争议案件迅猛增加。我院所在的青山区有许多大型的企业,在国有企业转制的过程中,我区的大多企业都经历过不景气、大量职工下岗待岗的情况,在企业不景气时,大量廉价的农
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在企业以临时工的身份工作多年,而在《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许多企业为减轻负担,规避法律,与农村劳动力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就产生了许多群体性的劳动纠纷案件。最为典型的就是学明等十五名职工起诉赛立特尔纺织劳动争议案件;郭如金等十九名农民工起诉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劳动争议案件;梁子恒等十名职工起诉市恒远装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以上群体性案件有的涉及企业兼并和改制,有的涉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补偿问题,还有的涉及职工下岗待岗期间的“三险”如何缴纳问题,涉及的容和层面十分复杂。
(二)、劳动争议主体和容复杂化,“三险一金”和经济补偿金等利益矛盾是现如今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
多种形式的经济结构,多元化的就业格局,形成了多样化的劳动关系。不仅劳动争议涉及的主体日益广泛,而且劳动争议的容也日趋复杂,不仅包括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还包括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不仅包括常见的工资报酬、社会福利待遇纠纷,还包括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出现的特殊纠纷。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等容的纠纷比例较高,劳资双方的利益矛盾成为纠纷的主要焦点,经济性争议呈现出逐渐超越身份性争议的趋势,因此请求“三险一金”、经
济补偿已逐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点。
(三)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明显加强,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难度不断增大。
近年来,随着普法力度的加大,劳动者对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再一味忍让、迁就,而是积极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城市中的农民工的劳动保障一直以来是社会的盲点,作为法官,审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因缺乏法律明确而肯定的支持而彷徨困惑,随着社会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为数不少的农民工已敏锐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开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与国家政策关联度强,这类案件事实认定难、法律关系复杂,需要综合法律、政策、习惯等多重因素方能判决,且多数案件当事人情绪对立,处理不当,易引起矛盾激化,危及社会稳定。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执法统一的难度较大。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法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法规、规章与政策也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之间缺乏体系支撑,且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法律的繁杂,新问题的不断涌现,个体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导致法院部的执法不统一,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执法的不统一。同时,劳动争议的理论研究在基
层法院尚未展开,与实际问题的解决有很大差距,不能为劳动争议提供智力支持。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因及对策的思索:
从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劳动关系利益化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形成矛盾。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并且这种矛盾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而有逐步增多的趋势。企业管理不规也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企业没有建立和完善自身的部规章制度,已有的一些规定甚至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要求。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形成并增多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政策调整失衡,造成许多遗留问题,使得职工和企业的矛盾激化。最后立法不完善,配套法规不健全,也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所以规劳动合同关系和规企业行为、加强劳动立法是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规双方权利义务是劳动法的明确要求。必须严格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即使有纠纷,也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作出清晰的判断。在很多企业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