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重大手术、特殊检查及处置执行前,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向病人及其家属亲自交待。
四、脆弱病人的告知方法
1、对危重病人病情的告知,应视病人心理承受能力及病情发展阶段的不同情况,分别向病人本人告知或向病人家属告知。对病人的告知应尽量避免对病人的生理和心理的不利影响。对昏迷或失去知觉的病人告知,一般应依次向病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病人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告知。
2、对婴幼儿、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碍而不能自主的病人,应向其父母、子女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告知。
3、为了确保向脆弱病人告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上述脆弱病人入院诊断、治疗时,可要求其家属与医院签订协约,自愿委托一人代行知情同意权。
五、知情同意的免除
1、在下述情况时,诊断治疗前可以免除知情同意原则的履行:⑴病情危急,履行知情同意可能延误治疗与处置,危及病人生命;⑵由于病人失去知觉,或家属、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等各种原因无法告知并获得同意;⑶其它不免除知情同意,就无法对病人进行治疗、挽救病人生命的特殊情况。
2、免除知情同意应当履行手续与程序。⑴在治疗组得到充分讨论,并一致同意免除知情同意;⑵得到医务科或主管医疗院长的认可或者医院伦理委员会的赞同;⑶与病人所属单位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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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并得到同意。
3、免除的知情同意,在病情好转后或其他情况有了变化后,应向病人本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补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
六、知情不同意的处理
1、知情不同意,是指病人、病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医方对疾病的诊断措施、诊断或提出的治疗方案。
2、知情不同意可区分为部分不同意与全部不同意。其中包括诊断方法、治疗方法、手术与否及手术方案、用药选择、费用的耗费等方面的不同意。
3、对病人或其家属提出的种种不同意见,医生在反思自身的意见和病人或家属提出的意见后,仍认为是科学合理的,则应再次或多次向病人或病人家属耐心说明,并陈述利害关系,说服他们同意医生的意见。如病人仍坚持己见,则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置:⑴如病人出于降低费用原因,提出改用其他治疗方法或其他药物,而对疗效及病人康复没有严重影响,医生可考虑接受病方意见,修改原有治疗方案;⑵病人出于提高诊断的准确率和治疗效果,提出种种补充或修改意见,且这种意见有其可取之处,并愿承担费用,医生可接受病人的意见,修改原有方案,形成新的知情同意书;⑶病人从他处得知另有其他治疗方法,且自认为这种方法优于现时医生向其提出的治疗方案,医生在向其说明后仍不接受,可同意其选择,并协助做好转院或其他手续。如在转院中可能出现危险,医生应明确告知或劝阻;⑷病人不同意或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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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医生提出的诊断措施或诊断结论,要求另选医院,医生应同意其自主选择。如转院或转诊可能出现危险,医生应明确告知或劝阻;⑸所有不同意,都要明确记录在案,以备查用。某些重要的不同意应有病人或病人家属的签字。
4、对病人已明确表示的不同意,医生一般应当按病人的意见处置。如病人的意见可能危急病人的生命,或可能给病人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医生应向病人或其家属再次充分说明;对于仍坚持其意见者,仍按病人的意见处置。
七、知情同意与保密要求
对于病人的以下保密要求,医生应当接受并遵守: 1、不向他人、媒体公开其病情、隐私、个人相关资料及治疗方案;
2、不向他人、媒体公开其接受人体试验的情况;
3、不向他人、媒体公开其治疗和试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信息。
4、病人提出的保密要求,其内容有违国家法律规定者,或者对病人健康恢复不利、或有违他人健康者,则应向病人说明保密的不利影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处理。
八、人体试验的告知规定
1、在人体试验中坚持知情同意,不仅是对受试者个人权利的尊重,同时有利于克服人体试验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有利于达到实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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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生物医学人体试验的告知内容包括。⑴试验的目的、受试者参与的预期期限和研究程序的说明;⑵可能预见的任何风险与不适;当受试者是孕妇时说明对受试者及对胎儿的风险;⑶研究中可以合理预期的对受试者和其他人的利益;⑷公开说明对受试者是否有其他适宜的治疗方案;⑸说明如遇风险或发生伤害时提供的赔偿或提供的治疗;⑹说明为了得到有关研究的受益,以及发生风险或伤害时提供补偿的责任者;⑺接受试验是自愿的,并有权随时退出试验;不参加或在任何时候退出不影响受试者理应享有的服务;但应说明受试者决定退出的后果和受试者中止参加试验的正常程序;受试者以正常程序退出试验,不承担任何责任;⑻为受试者提供保密的保证及保密范围;⑼说明在什么情况下没有受试者的同意可以中止其试验;⑽说明受试者的参加对他/她的额外费用;⑾承诺告知与受试者愿意继续参加有关的、在研究过程中做出的重要新发现;⑿参加研究的受试者的大致人数。
3、在知情基础上的同意,应体现在知情同意书的签订。如果无法获得书面知情同意书,如因为受试者生理残缺无法履行签字、或者同意参加,但由于文化习俗等原因放弃签字,可采取变通办法,但一切非书面的知情同意必须有正式记录在案并有证人作证。
4、知情同意必须是自愿的,必须是在没有任何强迫或利益诱惑下进行的。下述三种情况下的知情同意是无效的:⑴为了获得金钱上的好处;⑵为了争取早日出狱或改善监禁条件;⑶为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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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医生或负责官员。
5、受试者的代理同意必须在更严格的意义上履行。按法律规定,不适合作为受试者的人,即使受试者同意参加试验,试验者也必须征得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反过来,即使法定代理人同意,没有受试者本人的同意,也不能认为同意是有效的。对于那些无法表示意愿的人群,如婴儿、丧失意识的人、精神及智力有严重障碍的人,一般不应作为受试者。
围手术期患者管理制度
围手术期(theperioperativeperiod)即从病人决定需要手术开始至术后基本恢复生理功能的一段时期。术前期可能数分钟至数周不等术后期的长短可因不同疾病及术式而有所不同。围手术期处理的目的是为病人手术作好充分准备和促进术后康复。制定围手术期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更好地落实术前准备内容及术后康复措施,是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术前管理:
1.需手术治疗的病人,各级医生应严格手术适应症,及时完成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和必需的检查。必须检查血型及感染筛查(肝功、乙肝五项、hcv、h1v、梅毒抗体)。
2.手术前术者及麻醉医师必须亲自查看病人,向病人及家属或病人授权代理人履行告知义务,包括:病人病情、手术风险、麻醉风险、自付费项目等内容,征得其同意并由病人或病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如遇紧急手术或急救病人不能签字,病人家属或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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