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持续状态导致呼吸衰竭等。
3、急性肾功衰竭。如肝昏迷等。
⑵各系统的组织、器官功能急性损伤,需及时处理否则将危及生命者。如外伤、电击伤、烧伤、溺水、中毒、大失血、自缢、气管异物等。
⑶各系统的急症及涉及组织、器官功能的受累而需紧急处理,否则将产生严重后果者。如急产、难产、各种危象、严重电解质紊乱、持续性高热、严重心率失常、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及其它脑病、栓塞性急症等。
二、危重症的有关概念:
1、急诊。是指对于疾病有紧急变化,不论是否危及生命,均需给予及时诊治处置者。
2、重症。是指病情严重,需及时抢救处置,否则将产生严重后果者。
3、危重抢救。是指对各主要脏器功能严重受累,危及生命的病人,进行高速度、高水平的紧急抢救。
4、危重抢救报告。是指对各主要脏器功能严重受累,危及生命的病人进行紧急抢救,并以书面形式向医务科进行报告。
三、重症抢救的管理要求:
1、各科以病房(门诊)为单位,专设重症抢救登记本。 2、各病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重症抢救登记工作。 3、认真按要求做好危重症抢救登记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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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病房对危重抢救病人必须用《危重抢救报告单》及时报告医务科。危重病人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
5、危重抢救报告单必须有总住院医生以上人员盖章。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对病人权利的尊重,密切医患关系、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及辽宁省卫生厅《病志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中国医科大学盛京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如下: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病人的这种权力。
二、对病人告知的内容:
1、以病人或病人家属陈述的病情及医生的初步检查为依据,告知病人所患疾病的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进程;
2、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这些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
3、病人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时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时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
4、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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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的近期和远期后果。包括可能出现的理想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目的、方法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病人说明几种不同措施的不同效果;
5、诊断和治疗所要付出的费用,特别要告知哪些是医疗保险的付费项目,哪些是自费项目。如存在采取不同措施的可能,要同时说明不同措施费用的耗费;
6、病人或家属应予配合及注意的事项;
7、如遇本院难以诊断、治疗的情况,应及时向病人或家属说明,并提供转院诊治或邀请外院医生来院会诊、治疗的建议。
8、对手术、可能有损伤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作为重要情况的告知,要认真对待,安排较为充分的时间,由主治医师、术者向病人或病人家属作认真切实的交谈,并履行必要的文字程序;其他如服药、注射等处置,也应准确告知,可在处置前进行,一般无需履行文字承诺,但应在病历中有所记载。
9、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并形成全院样式统一的知情告知同意书。
10、对某些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病人或病人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三、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1、对病人或家属的告知,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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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些暂时难以确定诊断、难以预料的预后或其他,也应如实地向病人或家属说明。禁止敷衍、草率、走过场的行为,或有意引导错误的告知,不真实的告知。
2、特殊情况时,要说明由于医学的局限性,以及对病情的了解要有一个过程,医生的告知不可能是绝对无误的。
3、如遇有某种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对病人及其家属及时告知,应按告知免除或补充告知的办法处理。
4、对病人的告知,要注意与保护性医疗结合进行,避免告知加重病情发展、增加病人心理负担等情况的发生。凡可能增加病人心理负担情况的告知,应首先告知家属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待病情允许后再告知病人本人。
5、对病人的告知,应尽可能将专业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如遇某些说地方语言的病人,医患双方直接交流有困难,应当设法通过适当的方法,让医患双方准确了解彼此表达的意愿,避免发生误解。
6、对病人的告知,应当尽可能详尽一些、条理一些;并鼓励病人提出自己的疑惑和尽可能地解答病人的质疑,在双向交谈中完成对病人的告知。
7、对病人的告知,应注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种族和民族的差异,尊重他们的习俗和文化特点,以便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接受。
8、要为对病人的告知创造良好的人文关怀氛围,表达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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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人健康的深切关怀,鼓励病人战胜疾病的勇气。
9、对于有认知能力的成年病人且又不会给病人带来负面影响时,一般应由病人本人表示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文书签订手续;未成年人、丧失意识的病人或有精神障碍的病人,或因某种病情暂时不宜让病人了解的同意,一般应由家属表示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手续。
10、对于某些能够表示本人意愿,但执意授权子女代为表示自己意愿的老年病人,医生应亲自与病人本人交谈并听取本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子女的同意与病人的健康利益及愿望相吻合时,医生可接受子女履行同意手续;如子女或其他家属出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表示的意愿背离病人健康利益或意愿时,医生应耐心地、及时地向他们做出解释,并提出必要的建议要求他们慎重对待。
11、某些不能表达本人意愿且亲属众多的病人,可要求他们确定一名家属履行知情同意权;面对医生提出的治疗决策,众多亲属存在分歧时,医生应反复向他们说明治疗方案的科学性与必要性,便于他们慎重选择,并采取全体签字的同意的方法。
12、对于某些父母的意愿明显背离未成年子女健康利益、不同意医生的治疗决策时,医生应耐心地向他们说明其后果,引导他们接受医生的科学决策。
13、法定代理人履行知情同意原则,应遵循(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依法确定的法定代理人的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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