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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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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安、司法机关须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如公、检、法机关遇特殊情况需要复印在院病历时,需经医务科批准后,由医务科指定医务人员和患者或患者家属,与公、检、法人员一起到信息科复印,按规定复印病历后,由医务人员和患者或其家属一起将住院病历送回病房。

11、上述复印活动,由信息科指定专人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完成。复印结束后,信息科专管人员应与申请人共同审核复印内容,确认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病历专用章,申请人在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12、本规定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病历复印的规定同时废止。

13、本规定的内容由医务科负责解释,如遇本规定未涵盖的特殊情况,须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复印。

14、凡复印病历材料者,均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工本费。 病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三条信息科具体负责住院病历和病历的保存与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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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四条在我院,门(急)诊病历我院不予保管,如有丢失,所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患者自行承担,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1、凡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施救范畴内的患者的病历; 2、当以中毒原因不明或有可疑他杀征象就诊的患者的病历; 3、急诊死亡患者的病历;

以上三种门(急)诊病历原件整理后归档至信息科保管。第五条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信息科人员同意后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在院患者的住院病历由病房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房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我院的病历管理包括安全管理及质量管理,实行层层负责制,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奖罚到人。我院组织人员就病历质量每月进行抽查。对疏于管理者者按考核条例扣科室管理分,对认真负责,病历质量和病历管理好的各级人员(包括进修医生)给予表奖。

一、安全管理。

为确保在院患者病历的完整、安全,由各病房医疗主任及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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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长负责在院病历保管的工作。各医疗主任和护士长要制定具体的住院病历保管措施,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疏于管理造成住院病历管理混乱的将按规定扣科室管理分,如造成病历丢失、损毁和不完整的将追究其行政领导责任。

二、质量管理

1、经治医师(进修医师)必须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及我院的《补充说明》逐项认真书写病历,对上级医生指正的错误必须立即修改。对病历书写不合格者按考核条例扣科室管理分或个人奖金。对不合格每半年累计达三次以上者,取消其处方权并停止医疗工作专门练习写病历,合格后方可恢复医疗工作。责任者如系进修医师,按条例扣进修管理押金,屡犯者写入结业鉴定转回原单位。

2、总住院医师负责督促全科在院病历的整理,检查合格后在住院病历首页总住院医师栏盖章;每月负责上报本科室的包括病历质量统计指标在内的《质量管理自检月报表》。

3、主治医师(无主治医师可由副高职医师代替)负责督促、检查修改各种病历记录,并在病历质量检查评价表上写上评语和评分。检查合格后在病历首页主治医师栏盖章。

4、病房主任负责全面审查完整病历,审查合格(病历必须在90分以上)后在病历首页主任医师栏盖章。

5、信息科有权督促病历的修改,病历不足90分者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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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纠正的科室和个人,给予扣科室管理分或个人奖金的处理。

6、有关护理内容由护士长负责。第八条病历回收的要求。 患者出院后3天内,将病历交信息科管理员收回信息科。不得以任何理由迟交,如有未完成事项,上缴后可再办补借手续。以上问题由院病历管理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九条病历复印的管理

1、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房时,应当由病房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2、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在医务人员完成病历归档信息科后进行。

3、凡来院复印病历,信息科须登记所复印病历的病历号、患者姓名、申请人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复印内容及代理人的签字。同时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及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字的委托书。

4、病历复印内容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5、我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安、司法机关

6、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信息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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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

7、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供委托代理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经信息科专管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

8、申请人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的,应提供死亡证明、近亲属的身份证原件、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有效证明,经信息科专管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

9、申请人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能够证明与死亡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有效证明、申请人与死亡近亲属代理关系证明的委托书,经信息科专管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

10、保险公司为申请人的,须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申请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勘查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书,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

与我院有合同关系的保险公司(沈阳市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新华人寿沈阳分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沈阳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沈阳分公司)等为申请人的,可依据协议规定,持公司介绍信及理赔勘查证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

11、公安、司法机关须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如公、检、法机关遇特殊情况需要复印在院病历时,需经医务科批准后,由医务科指定医务人员和患者或患者家属,与公、检、法人员一起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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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制度

10、公安、司法机关须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如公、检、法机关遇特殊情况需要复印在院病历时,需经医务科批准后,由医务科指定医务人员和患者或患者家属,与公、检、法人员一起到信息科复印,按规定复印病历后,由医务人员和患者或其家属一起将住院病历送回病房。11、上述复印活动,由信息科指定专人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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