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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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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值班医师遇有医疗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协助处理并报告上级医师。其他方面的问题可请总值班、保卫科、总务科或有关科室处理。

5、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狐狸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诊治。如有离开时(出急诊抢救、会诊),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护士要记录离开的时间、去向及联系方法。

6、接班医师未到,交班医师不得离去。可由科内进行安排和处理。

7、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兵员未得休息时,可酌情适当补休,但不得影响查房、手术等必须得业务工作。

8、每日晨,值班医师将病员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9、实习医师不得单独值班。进修医师值班须经医务科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10、毕业3年内的医师不能出急诊科值班,毕业1年内的医师单独值班须经医务科批准。

夜班医生工作制度

1、按时上岗,不得脱岗、漏岗。

2、接班后立即巡视病房病人,重点掌握重危、术后和新入病人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遇有不能处理的医疗问题时,要及时请责任班医生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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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新入院病人的接诊工作。及时书写首次病程记录、长短期医嘱、24小时内完成住院病历,并开具各种检查单及处方。

5、与夜班护士共同负责病房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 6、做好晨间查房及夜间交班记录工作,交班本记录的内容同病历内容一致。

病历书写制度

一、门诊病历书写制度

1、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标准书写; 2、初、复诊门诊病历均要标明来诊日期(形式如:12/5-99记录年月日),急诊病历在时间上还要记录时、分;

3、病历项目要齐全,不许漏项,尤其是主诉、现病史、即往史、过敏史、查体、诊断、处置等项书写一定要条理清晰、格式准确;复诊病历记录重点为病情、体征变化、回报结果分析、进一步诊断意见等;

4、病史描述要真实完整具有逻辑性,术语使用要严格按照《诊断学》规定的标准执行,严禁使用自创的缩略语或电报式语言;

5、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允许出现潦草难辨的字。 6、请某科会诊要写明诊断及要求会诊的目的;会诊科首先要书写?×科会诊?字样,并注明会诊时间。而后书写会诊意见,最后医生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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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急诊病历书写除上述要求外,在急诊处置后,处置执行者必须签字并注明处置时、分。

8、首次发现的问题由检查人员向当事人具体指出,同时结合千分标准扣分处罚,如再次检查仍不合格者,除扣罚千分外同时给予当事人降一级津贴的处罚。

二、住院病历书写制度

1、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及我院补充说明书写住院病历;

2、住院病历书写,平诊入院者24小时内完成,急诊入院者应立即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平诊患者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急诊患者立即完成;

3、要求项目齐全,不许漏项;字迹工整清晰,潦草难辨者要重新书写;

4、书写内容要真实可靠,具有逻辑性、科学性、系统性; 5、诊断、诊断依据及治疗计划要准确、具体;

6、上级医师查房记录要详细、全面,尤其是第一次主治医生及主任查房要详细记录病史复查、阳性体征、诊断及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及治疗计划;

7、每周至少要有一次主任查房,一次主治医师查房,经治医师要每日对所管病人至少查房一次,并做好当日病程记录;

8、第一次主治医生查房要由查房者亲自书写记录并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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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病历禁止涂改、消字、刀刮,上级医生修改病历要用红笔并盖章以示负责;如修改超出三处以上,经治医生要求按照修改后记录重新书写病历。

10、发现不合格病历,除按照千分考核标准扣罚当事人奖金外,检查者要当即指出问题,当事人立即改正;病历问题严重者,要重新书写病历;

11、被检查者如有二份以上不合格病历者,除按照千分标准处罚外,还要加罚降当事人津贴一级。

病历复印制度

根据卫生部2002年8月2日颁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要求,结合我院具体工作情况,制订本规定如下:

1、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在医务人员完成病历归档信息科后进行。

2、凡来院复印病历,信息科须登记所复印病历的病历号、患者姓名、申请人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复印内容,及代理人的签字。同时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及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字的委托书。

3、病历复印内容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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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安、司法机关

5、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信息科专管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

6、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供委托代理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经信息科专管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

7、申请人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的,应提供死亡证明、近亲属的身份证原件、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有效证明,经信息科专管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

8、申请人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能够证明与死亡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有效证明、申请人与死亡近亲属代理关系证明的委托书,经信息科专管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

9、保险公司为申请人的,须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申请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勘查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书,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

与我院有合同关系的保险公司(沈阳市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新华人寿沈阳分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沈阳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沈阳分公司)等为申请人的,可依据协议规定,持公司介绍信及理赔勘查证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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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制度

4、值班医师遇有医疗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协助处理并报告上级医师。其他方面的问题可请总值班、保卫科、总务科或有关科室处理。5、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狐狸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诊治。如有离开时(出急诊抢救、会诊),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护士要记录离开的时间、去向及联系方法。6、接班医师未到,交班医师不得离去。可由科内进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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