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财务物资 【发文字号】浙财农[2012]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02.09 【实施日期】2012.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浙财农〔2012〕1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宁波不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2011〕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综〔2011〕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11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1 / 3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田水利建设,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2011〕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综〔2011〕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1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各地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2 / 3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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