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账户治理,成立加倍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资料库,夯实期货市场规范进展基础,现决定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包括休眠账户的处置及历史账户的规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大体要求 (一)处置休眠账户
1.期货市场休眠账户是指截至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刻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的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具体认定标准见《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2.依照《期货交易治理条例》和《期货市场客户开户治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4号,以下简称《开户治理规定》),各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休眠账户进行认定和休眠处置,限制休眠账户的开新仓交易权限。
3.休眠账户在本次规范工作完成后申请激活时,应当先进行规范,然后再办理激活。
(二)规范历史账户
1.历史账户是指在期货公司依照《开户治理规定》接入统一开户系统前,直接通过时货交易所生成全数或部份交易编码的账户,具体认定标准见《实施细则》。
2.历史账户应当依照《开户治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规范,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各期货公司应当对历史账户进行检查,联系客户进行规范,将符合要求的账户资料通过统一开户系统上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同意检查,并依照检查结果做相应处置,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4.依照《期货交易治理条例》和《开户治理规定》,关于超期不能规范到位的账户,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应当暂停其开新仓。
二、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时刻要求
(一)第一时期: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11年10月31日,各相关单位进行系统升级,各期货公司同步开展自查规范工作。
1.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别离完成系统升级,使与开户工作相关的各系统具有开展账户规范工作的各项功能。
2.各期货公司开展账户自查、分类、联系客户、补充资料和规范整改等前期工作。
在本时期工作的前期,期货公司应当依照本公告要求,抓紧制定本公司的账户规范工作方案,明确程序、方式和时刻安排,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客户。 (二)第二时期: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各单位通过升级后的系统完成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
期货公司通过统一开户系统报送账户休眠申请和通过自查规范的历史账户资料,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进行相应检查和处置,期货公司依照检查反馈情形对客户账户做进一步规范,直至完成休眠处置或账户规范。
1.休眠账户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别离完成休眠处置工作。
2.客户权益在100万元以上账户(具体认定标准见《实施细则》),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通过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规范检查。
3.客户权益在100万元以下账户应当在2012年5月31日前通过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规范检查。
在保证上述3项工作按时完成的前提下,期货公司可同步开展3项工作。 (三)第三时期:冻结超期未通过规范检查账户的开新仓权限。 各期货公司应当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完成冻结超期未通过规范检查的客户权益在100万元以上账户开仓权限的工作,从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完成冻结超期未通过规范检查的客户权益在100万元以下账户开仓权限的工作。如上述账户尔后按要求完成规范上报工作,可在规范工作完成后第二个交易日恢复开仓权限。
本次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完成后,常态化的休眠账户认定和处置工作将依照监管要求于2012年通过统一开户系统开展。期货公司按要求按期对知足休眠条件的账户进行休眠处置。有关常态化休眠账户的处置工作另行通知。
三、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统筹安排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监控中心负责组织和谐具体实施工作,依照需要适时研究、发布业务操作问题解答,更好地指导账户规范进程中各项具体工作。各期货交易所依照本公告要求开展账户规范日常工作。各证监局监督、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期货公司的账户规范工作,将期货公司完成账户规范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作为期货公司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中国期货业协会进一步完善与客户开户治理相关的行业自律规则,引导全行业踊跃开展账户规范工作。
进一步增强期货市场账户的规范和治理,是期货市场稳步进展的重要基础。账户规范工作是保护“三公”原则,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希望广大客户正确熟悉,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踊跃配合期货公司完成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