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厘定保险费率的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充分原则、相对稳定原则、促进防灾防损原则。 27、纯保险费率、附加保险费率、营业保险费率的确定
纯保险费率的确定:确定保额损失率、历年保额损失率的选择、附加均方差,确定纯费率。
附加保险费率的确定:附加费率=营业费用总额/保险金额×100% 营业保险费率的确定:营业费率=纯保险费率+附加保险费率 28、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
利率、死亡率、费用率、失效率、平均保额。 29、投保服务
帮助投保人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帮助投保人估算可用来投保的资金;帮助投保人制定保险计划。 30、投保选择
选择保险中介人、选择保险公司(几个标准:提供的险种与价格、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经营状况、提供的服务)。 31、保险防灾
是保险防灾防损的简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所承保的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分散的因素,防止或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增加经济效益。
保险防灾的内容:加强同各防灾部门的联系和合作;进行防灾宣传和检查;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提取防灾费用,建立防灾基金;积累灾情资料,提供防灾技术服务。
保险防灾的方法:法律方法;经济方法;技术方法。 32、保险理赔
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保险理赔的原则: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33、保险市场的供给和需求
保险市场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保险市场上的各家保险公司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数量。
保险市场需求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保险消费者愿意并有能力购买的保险商品的总量。 34、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
形式:国营保险组织、私营保险组织、合营保险组织、合作保险组织(相互
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自保组织。
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35、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与核定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36、保险市场中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功能: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
中介行为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资格认证原则、独立性原则
36、保险监督管理概念
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保险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37、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① 保险市场运行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市场功能有缺陷、市场竞争有失灵、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
②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经营的公共性、保险经营的负债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附和性、射幸性)保险交易过程的特殊性。 38、保险监管的目的
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39、保险监管的原则
依法监管的原则;独立监管的原则;公开性原则;公平原则;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不干预监管对象的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40、保险监管的方式与监管目标模式
方式:公告管理、规范管理、实体管理。
管理模式: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既监管市场行为,也监管偿付能力。公司治理机制 41、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保险监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派出监管小组到各保险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有定期和临时两种。
非现场检查: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和分析保险机构各种报告和统计报表,依据报告和报表检查审查保险机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