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赔偿或给付金额不能确定的,自收到给付保险金请求60日内,确定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后再支付差额。
遵守索赔时效: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③ 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④ 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16、保险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狭义: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 广义:包括狭义、主体和客体的变更。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财险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几种情况: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经营权变化;保险标的的用益权变化;债务关系发生变化。两种情况可不通知:货运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双方事先约定的。
人身险合同主体变更的几种情况: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观意愿。投保人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投保人未是同一人时,投保人经保险人同意可变更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主要因为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化:指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如财产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数量、存放地点等发生变化。
保险合同的变更法定程序和形式:采取书面形式。保险人批注;保险人附贴批单;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7、保险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例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不得解除;当事人合同约定,对解除权做出限制的。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人身保险中,申报的年龄不真实,且不符合年龄限制;合同效力中止2年后,双方未就恢复效力达成协议;谎称发生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例外: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 18、保险合同的终止
主要原因是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结果是权利义务的消失。 与合同解除的区别:直接原因不同、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与合同效力中止区别:原因不同(自然消灭/违约造成);后果不同(权利义务的消灭/可能复效,可能解除) 19、保险合同的解释
即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
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①文义解释的原则,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即从文义上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②意图解释的原则,按照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条款所作的解释。③专业解释的原则,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④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①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为最具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其冲突。②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保险法的内容,必须遵守司法解释。③行政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对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所做的解释。不具必须执行的强制力。④仲裁解释,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具有约束力。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⑤学理解释,一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法律所进行的法理性的解释,不具法律效力。
前四项又称为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只有不违反法律,就与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
20、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方式 ① 协商。
② 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良好的信誉和公正性,手续简便,专业性强。仲裁委员会会就没一个案件设立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一名时,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时,双方各选一名,另一名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外贸易、涉外运输、海事纠纷等,应向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③ 诉讼,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
相结合的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工具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两审终审制。
保险的基本原则:
2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险除外,比如丈夫为妻子投保寿险,离婚后,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①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②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如日记等无法计量价值)。③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④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的保险利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如进出口贸易)。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本人;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可作为投保人未他们投保;投保人对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各类专业人员;制造商、销售商等。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按债权人的要求投保保证保险。 保险利益的时效:财产险: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都应存在保险利益;人身险: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22、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原因: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与射幸性。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① 告知,投保方对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 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② 保证,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许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③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指保险人既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人身险中,期限一般为2年。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 ① 告知的违法,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② 保证的违法:无论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 23、近因原则
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认定近因的方法:
① 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比如:雷击—大树折断—压坏房屋—家用
电器损毁。
② 从损失开始,自后往前推,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其中一位驾驶员酒后
开车。
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①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②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如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如有除外风险,
应视损害的可分性而定。 ③ 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 ④ 简短发生的多项原因。 24、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合同生效后,当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因此获得额外收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人身保险;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①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
事故分别
向两个及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切在相同时间内,保险金额综合超过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摊。 ② 代位追偿原则,在财产险中,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损失,保险
人履行赔
偿义务后,取得对保险标的所有权或对第三者的追偿权。
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物上代位,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全数赔付后,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 25、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缴纳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