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9]69号 【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修订)》的
通知(2010)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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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办法
本市所辖县(市、区)的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以下简称纳入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管理。
医疗保险(含居民医疗保险)暂不纳入市级统筹(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市区统筹)。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征缴基数。单位征缴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征缴基数按本人工资(薪金)计算。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征;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征。 (二)征缴比例。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18%,个人8%; 机关养老保险:个人8%;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20%;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农村户籍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0.5-2%,个人不缴费; 2 / 3
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三)征缴办法。社会保险费实行地税全责征收,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税费同征同管,确保全员参保,全额缴费。参保人直接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将当月纳入市级统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除直接上解省级调剂金)全额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将征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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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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