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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主要是在转移之前是否需要征
求接受案件的司法机关的同意,并且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原因是存在差异的。移送管辖是由于目前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并没有该案件的管辖权,移动管辖则是需要将案件交给其他同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一、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主要是在转移之前是否需要征求接受案件的司法机关的同意,具体区别如下: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的注意事项 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必须注意一下几方面:
1、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可以依职权决定;
2、上级应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检察院;
3、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审理;
4、基层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操作;
5、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应全案上移。 三、移送管辖条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