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之外反思法律,使其回归为让公众重新理解和解释的素材。
(二)从识别主张到完善论证——裁判文书公共说理的结构建构
1.事实、权利、评价主张的识别与分类
公共说理结构包括三部分:主张、理由和保证。当事人关于案件的陈述往往采用日常叙事模式,权利主张、事实陈述、观点评价混为一体。裁判说理首先必须对当事人不同的“主张”加以区分,进而根据不同“主张”的说理特征,进行针对性的说理。公共说理对主张的分类可分为事实、定义、因果、相似、评价、行动提议等,而对裁判文书说理而言,当事人的主张主要分为程序性主张、事实主张、定义主张、评价主张、法律主张和权利主张。裁判说理必须对当事人的这些主张进行逐一固定、识别、分类,对一致性主张、共通的主张、相互印证的主张、存在争议的主张予以逐一梳理,以为针对性的说理进行铺垫。
2.诉讼争点的分类和裁判方法
“在司法(法庭)辩论中,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辩的双方必须首先要找到司法辩论的着眼点(起点),这就是στáσι■(stasis)或status,也就是‘争论的起点’或者‘辩论者双方对立的观点所引起
的停顿之处’,可简称为‘争点’。”[10]在主张展示与识别之后,接下来的任务是确定争点和裁判。诉讼争点,相应分为事实争点、法律争点、定义争点、评价争点、权利主张争点,不同争点对应不同的裁判方法。法律争点,又可分为法律冲突争点和法律解释争点,应分别通过法律冲突规则、法律规整方法、法律解释规则、法律漏洞补充规则来裁判;事实争点,又可分为证明责任分配、证据可采性、证明标准和免证事实争点等,证明责任分配争点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主兼顾公平的证据规则裁判,证据可采性和证明标准争点应以相应证据规则和证明逻辑结合经验法则来认定,免证事实争点则用司法认知、自认、事实推定、既决事实规则来认定;定义主张和评价主张争点,如“正当防卫”、“合理期间”、“过高”、“过错”等,这类主张兼及法律和事实要素,包含主张者个人主观判断因素,应通过事实认定和价值评判、法律解释等综合方法予以说理;权利主张争议,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争点,而是争点裁判形成的最终结论,应以基础规范是否包含该法律后果以及案件事实是否可以归入该基础规范来认定。
3.图尔敏论证模式对司法三段论的补充
图尔敏模式包括主张、保证、论据、支持、语气和反驳六个部分,是“一种可以用来说明说理特征的非形式逻辑论证模式”。在图尔敏模式出现之前,往往将司法说理结构理解为司法三段论模式。司法三段论是一种“重言式”的形式逻辑论证模式,形式逻辑是裁判说理最
可依赖的力量,但问题在于司法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小前提,即法律规整结构和案件事实,往往并非给定和不可置疑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直接的、可理解的联系被一系列的长程推理所延展,存在着非形式逻辑所能解决的空缺结构。而图尔敏提出的说理分析模式,“有不同的着眼点,它着眼于听众,具体而言,是那些立场中立,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的第三者听众。”[11]在图尔敏模式中,大前提即法律规定作为保证,小前提即案件事实作为必须提供论据的理由,而理由和结论之间还必须有中介保证,还要通过反驳方式指出对方理由和论据的谬误和不实之处。另外,图尔敏模式包含语气限定或模态限定,说理者常会添加“往往”、“可能”、“也许”、“基本上”、“在很大程度上”等限定语,保留例外的余地。这些说理结构的补充,大大提高了说理的充实度,也提高了结论的可靠性和可接受性。
4.中介保证对司法三段论的检验
司法三段论是静止模式,而图尔敏模式是动态进行式,从理由到结论必须经过保证,保证是一座说理者架设的桥梁。可以作为司法裁判中介保证的有普遍规律、权威观点、实际表现、因果关系、类比、价值等,但中介保证本身也不是确凿无疑的,应当分别注意各自的反驳意见。对于普遍规律而言,应当注意是否有例外;对于权威观点而言,应当注意是否与结论相关,是否有不同观点;对于具体表现而言,应当注意是否有反面或者不同的表现或者现象;对于因果关系而言,
应当注意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不同的解释;对于类比而言,应当注意类比对象是否有充分的相似之处;对于价值而言,要注意是否有相冲突的其他价值存在等。
(三)从强调服从到强调共鸣——裁判文书公共说理的要素建构
1.通过避免逻辑谬误提升公共说理的清晰度
“法律推理作为理性行为的一种并不仅仅受限于法律思维的形式方面,法律思维的另一个方面是发现并证实构成法律思维的实质方面是成立的。”[12]与之对应,逻辑谬误也分为形式逻辑谬误和非形式逻辑性以及其他谬误,后者包括情绪性谬误、形象性谬误和逻辑性以及其他谬误。形式逻辑谬误源自于司法三段论的两层证立结构,“内在证立考察是,判决是否从判决理由里被详述的前提中,逻辑地产生。在外在证立中,应表达保证前提之正确性的规则”。[13]对法官而言,困难不仅在于从前提中得出结论,更在于发现以及准确界定前提。非形式逻辑谬误同样隐蔽,情绪性谬误是指说理时利用听众的情绪、心理、认知等方面弱点,包括利用多数人偏见、诉诸无知和非理性害怕、转移话题、利用联想转移等;形象性谬误,是指说理时故意造就有关人物的或好或坏形象,以影响他人的非理性好恶,包括因人废言、动机论、误用权威、稻草人等;逻辑性以及其他谬误,即非形式逻辑谬误的狭义理解,除了上文所列举的五种表现之外,还包括以偏概全、错
误类比、非此即彼、隐藏不可靠的假定等。只有避免这些逻辑谬误,裁判说理才会有效和可靠。
2.通过避免情绪陷阱提升公共说理的中立性
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归信的首要因素是感情纽带,感情因素比说理论证本身更有优势。正如斯泰宾所指出的,“如果我们要思考一件事情,使用带感情色彩的语言就妨碍我们达到我们的目标。这种语言可能成为有效思维的不可克服的障碍。”[14]由于语言本身的情感色彩,完全客观的说理是不存在的,但人的情绪一旦高涨,理性能力就会降低。因此,区别于政治宣传和商业广告,法官在撰写裁判理由时应自觉避免主观性的冲动和煽情,更不应为预设的目的而主动挑选感情色彩明显、夸大其辞的词语。
3.通过回应合理质疑提升公共说理的感知力
裁判说理的公共价值不在于强制让对方接受裁判结论,而是提供使结论得到理解的必要途径。裁判者要让受众将说理内容与自我感受相联系,从而产生共鸣。在司法信任较为缺失的时代背景下,面对激烈的对抗情绪和反对意见,与其在判决文书中尝试说服一方当事人及他背后的意见支持者是错误的,不如对这些异议和合理怀疑表示充分尊重,通过“合理”、“可以理解”、“重要”等用词,使其足以感到他
所持有的意见受到充分尊重,通过“确认异议而非克服异议”建立起裁判的信任基础。对这些反对意见,应站在异议者的角度,关注和回应其所呈现的案件细节和个案表述、个性主张,避免使用千篇一律的格式化和标准化说辞,同时像叶芝所说的那样,“像一个智者一样思考,但是用普通人的语言沟通”,使裁判文书既体现专业素养而又富有人性关怀。
4.通过非语言化要素提升公共说理的高效化
国外的实证研究已经表明,文本版式和其他一些非语言信息,如图表的使用可以大大提高语言的交际效率。[15]当前裁判文书的文本样式和文字格式是固定的,呈现出一定的僵化和保守倾向。考虑到阅读者的需要和信息交流的效果,可以尝试使用现代文本处理技术所提供的各种文本版式,如大字号、黑体、下划线、空格、编号、图表、数字分析等,也可以通过注释和注脚的方式,用于凸显重要案件信息和裁判理由,以帮助阅读者更好地阅看和理解裁判的文本内容。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