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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共价值与公共说理的进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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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共价值与公共说理的进路探讨 陈亚娟 沈 崎 孙海峰

(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

由于文书格式规范的确立以及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裁判文书质量近年来得到较大提高,但说理价值及方法等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系统探讨,裁判说理的公共价值及其实现路径问题更鲜有论及。“公共说理是公共文明的成就,也是良好社会关系、民主政治秩序的根本条件。”[1]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确立,裁判文书说理所承载的公共价值将愈加凸显;随着司法公开的推进和信息传播的便捷化,裁判文书公共说理与司法评价之间的关系也将愈加紧密。

一、问题导向:裁判文书说理的公共价值与说理模式之间的冲突

(一)裁判文书说理公共价值与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对接

1.公民建设层面:用司法的“真实和公正”培育公民理性教养

“说理是释放一种理解、尊重、不轻慢对方的善意,让彼此变得温和而有理性。说理可以使双方走到一起,搁置在具体问题上的争议,共同营造一个平和而有教养的公民言论空间”。[2]裁判文书说理的公

共价值,在于彰显平和、理性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价值导向和说理导向,培养公民个体的法律素养、理性教养以及健全的社会人格,让他们“自制、温和稳健、不走极端、顾及公众利益”。

2.社会建设层面:用司法恢复效力实现社会秩序的良性循环

司法是社会秩序建设的重要参与力量,是对已经失衡的社会利益进行的重新分配,也是对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的修复重建。裁判文书说理在社会建设方面的公共价值,在于充分吸收社会科学其他分支的知识,最终形成更具有解释力、分析力、判断力的认知和结论,依赖思维的理性整合而非强制性的制裁确保裁决的终局效力,从而消除“硬性维稳”隐患,实现社会秩序的司法修复和良性循环。

3.国家建设层面:用规则治理方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升级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升级,不是自发形成的,司法导向起重要作用。裁判文书说理在国家建设层面的公共价值,在于法官在个案裁判中用恰当方式回应举国上下对司法公正的关切,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赋予僵硬法条以鲜活生命力,更好引导国家各有机组成部分一体认知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从而发挥司法的引导力与正能量的传播力,以推进国家层面的法治共识和法治进路。

(二)裁判文书说理模式与公共价值之间的现实分歧

1.脱离个案标志特征的“树状演说式”说理无法实现公正导向

现有裁判文书以首部、诉辩称、事实认定、判决理由、判决主文、尾部为基本结构,要素齐备但论理结构严重欠缺。“以‘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的形式就无法反映证明法律事实的动态过程。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特别是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不断转移从而使事实层层显现,格式化的文书中无法为整个过程设置适当的空间和陈述方式。”[3]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现实以及严格的审限制度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出于规避判决风险、减轻思维负担的考虑,相当比例的判决文书呈现格式化、浓缩化、雷同化趋势,重要的个案特征、逻辑推理过程被忽视乃至隐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无法通过阅看裁判文书探知公平正义的演绎过程。

2.脱离案件争议焦点的“判者中心式”说理无法实现终局效力

当前的判决文书说理,往往既没有全面展示当事人诉讼主张,也没有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在“法院查明”部分,仅以“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明,予以确认”这样的格式,概括法官心证过程;在“本院认为”部分,仅以“××的诉请/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

院不予采纳”这样的格式,概括法官论理过程;仅以“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这样的格式,概括利益衡量过程。这种脱离案件争议焦点,以裁判者自我为中心的说理方式,无法让人信服。

3.脱离基础法律规范的“直觉导向式”说理无法实现规则治理

由于缺失法律发现方法的严格训练——这往往并不被认为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法官对如何识别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的连接点并不清晰,对法律存在冲突或者漏洞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并不清晰,导致裁判的法律基础有误。一方面是错引法条,即引用的基础规范与案件诉讼标的不相匹配,或者引用定义或倡导性法条,而非包含法律要件和法律后果的基础规范;另一方面是漏引法条,对复合之诉或者多个诉讼请求只引用部分基础规范,或者遗漏法律规整结构中的补充性法律条文。如果缺少系统的法律适用方法对直觉判断进行自觉修正,立法的宏大意图、精确内涵和规范价值就难以转变为社会现实,通过个案司法推动规则之治的理想就可能成为空中楼阁。

二、现象剖析:裁判文书公共说理不足的成因分析及典型实例

(一)说理内容与结构错配导致的说理逻辑问题

1.虚假两分

如彭某一案一审判决文书作如此推理:“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这段文字存在虚假两分的逻辑瑕疵,即假设的前提不完整,结论与其他人的社会常识和生活经验就不相吻合,因此受到广泛质疑。

2.浮泛空论

如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辩称其已经归还,并提供了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委托书、收条等证据。针对借款是否已经归还这一争议焦点,判决书说理部分仅表述,“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向原告归还过任何借款”。这样的表述仅有心证结果没有具体理由,缺乏说服力。

3.逻辑跳跃

如一起代理合同纠纷,判决驳回原告提出的风险代理费诉请,理由是,“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且被告明知双方约定的律师费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而仍然同意,故其向被

裁判文书公共价值与公共说理的进路探讨

裁判文书公共价值与公共说理的进路探讨陈亚娟沈崎孙海峰(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由于文书格式规范的确立以及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裁判文书质量近年来得到较大提高,但说理价值及方法等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系统探讨,裁判说理的公共价值及其实现路径问题更鲜有论及。“公共说理是公共文明的成就,也是良好社会关系、民主政治秩序的根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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