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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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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 2013-3-8)

1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2)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

3)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2 术语和定义

2.1危险化学品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2.2安全设施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新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

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

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

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2.4改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改建项目:

1)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

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2)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

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2.5扩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扩建项目:

1)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

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2)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2.6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7危险和有害因素

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2.8危险化学品数量

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2.9作业场所

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3 编制内容

3.1设计依据

列出编制专篇依据的主要文件名称及编号,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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