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1]
乔宗楼[2]
【摘 要】【摘 要】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诉求的合理关注,试点方案应当把对被害人的参与权、赔偿权、知情权的保护纳入到此次司法改革中来。试点方案突破了原有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限制是一大亮点,但法律援助律师的可能缺位、参与程度偏低和法律援助质量的难以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非正常上诉情形加大了个案司法资源的投入,损害了诉讼效率,有必要对上诉范围进行合理限制。试点方案应当考虑对证据的收集及证明标准进行重新厘定,但不应当降低证据的收集及证明标准。 【期刊名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00)004 【总页数】4
【关键词】【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被害人 上诉 证明标准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全国十八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程序法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后,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围绕制度构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对被害人诉求的合理关注、法援制度的完善、上诉权的完善和证明标准是否降低问题等四个方面。笔者结合自己对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1]乔宗楼[2]【摘要】【摘要】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诉求的合理关注,试点方案应当把对被害人的参与权、赔偿权、知情权的保护纳入到此次司法改革中来。试点方案突破了原有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限制是一大亮点,但法律援助律师的可能缺位、参与程度偏低和法律援助质量的难以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非正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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