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提高船舶交通安全性和交通效率, 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是指为提高船 舶交通安全性和交通效率, 保护水域环境, 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 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内航 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 营人、代理人:
(一)客船;
(二) 500 总吨及以上或船长大于 60 米的其他船舶;
(三)150 总吨及以上拟在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 主航道的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吴淞船舶交通服务系统管理中心和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管理 中心(以下简称 “交管部门 ”),依据本规定负责在各自服务区域内具 体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吴淞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
(一) L1 报告线:下列四点连线,即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的 北侧、东侧和南侧边线:
1 . 31° 13’ 10. 〃 4N/122 ° 2& 00〃E 2. 31° 13’ 10. 〃 4N/122 ° 40; 00〃E 3. 30° 55’ 28〃 N/122 40; 00〃E 4. 30° 55’ 28〃 N/122 28。 00〃E
二) L2 报告线:大治河口、 31° N/122 〃E 和 20 处0031° 13’ 10. 〃 4N/122 ° 28处连&线;
三) L3 报告线:长江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
四) L4 报告线:吴淞口灯塔与 101 灯浮、31° 23’ 24〃 N/
121° 31’ 22 处连线;
五) L5 报告线: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 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
(一)Y1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30° 35’ 06〃 N/ 122 ° 09/、5〃E 大戢
山灯塔与大治河口连线;
(二) Y2 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西马鞍山灯塔、唐脑山灯 塔与 30 ° 35 ’ 46. 〃 8N/ 121 ° 处连线;〃E
(三) Y3报告线:30 ° 35 ’ 46. 〃 8N/122 °处向北至岸边; (四) Y4 报告点:黄泽洋灯船; 五) Y5 报告点:南支灯船。
第六条 船舶由 L1、L2、L3、L4、L5、Y1 、Y2、Y3 报告线或航 经正横 Y4、
Y5 报告点进入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时, 应当报告船名、 呼号、本航次最大吃水和动
态。 已配备 AIS 设备并正确设置船舶资料 与航次信息的船舶可以不要求报告。
船舶起锚、离码头应当提前 15 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
拟在长江上海段锚地抛锚的船舶, 应当在抵达锚地前 1 小时向交 管部门申请锚地或锚区,并按指定的锚地或锚区抛锚,抛锚后应在 15 分钟内报告锚位。在长江口锚地或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内 抛锚的船舶,应当提前 15 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
船舶、设施拟通过东海大桥通航孔, 除按本条第一款要求报告外, 还应当报告本船的载重吨、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和拟通过的通航孔名 称。
船舶、设施拟从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时应 当提前 30 分钟向洋山交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
第七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标志异常、碍航物、水域污染、能见度 不良、强风等情况时, 应当及时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 船位、异常物、 异常情况。
第八条 船舶发生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故障时,应当立即向交管 部门报告船名、船位、故障设备名称、故障情况、处置措施。
第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火灾、人员落水、沉没等事 故时,应当立即通过一切有效手段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 船舶种类、船 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种类、相关船舶、危险货物、人员伤亡情况、 船体受损、自救措施、救助要求,并尽快按要求续报主管机关需要的详 细事故情况。
第十条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的工作频道为:
(一) VHF8 频道为: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内的工作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