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普通本科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数学、物理、化学、地理学、生物学、力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农学、医学、中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中文、历史、外语、教育学、体育学、艺术学、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普通本科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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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在任教期间学完或确已掌握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主要课程内容。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能承担1门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具有指导学生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的能力。
(二)每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体育和公共外语等课程教师需完成144计划学时,其他教师需完成学校规定的计划学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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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技术应用能力,胜任所教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
(四)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五)有1年的社会实践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含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经历。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加院校组织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或本专业相关著作的编写; 2、参与校级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 3、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奖项;
4、创作的作品获得厅(局)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三等奖; 5、参与厅(局)级科研项目、教研项目且已经结题;或正在参加厅(局)级重点课题,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正在参与省级课题,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均为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每篇字数2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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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动态,有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1、承担2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以实验室工作为主的教师,在实验室连续工作3年,承担2门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同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2、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216计划学时;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80计划学时;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44计划学时;以实验室工作为主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60计划学时。
3、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教学观点正确,重点突出,逻辑性强;改革教学方法,善于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和创新的能力,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4、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5、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市(地)或厅(局)级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项目1项。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1、系统地承担1门课程的讲授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年均教学工作量72计划学时,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和同行的好评。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其科研成果有创新或独到见解,且1项成果在教学或社会上得到公认,或显示出它的价值,如所编写的教材或参考书为本校多年使用或他校使用,或论文得到社会良好的反响、转载或指导实践,或应用成果被转让生产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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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正常教学任务和科技推广培训),教学效果好。
2、具有较强的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主持过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研究课题,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2项省(部)级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研究课题。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
1、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应具备系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厅(局)级一等奖1项,或厅(局)级二等奖2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省(部)级1项或厅(局)级2项,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2次获得学校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二名);
(3)不断改进、更新实验手段,提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或设计,研制过水平较高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证明确实有使用价值或已经推广使用;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2、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三等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1项,或厅(局)级一等奖2项,或厅(局)级二等奖3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作者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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