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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死胎、死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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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死婴管理规定

为规范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80号令、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36号令、《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殡葬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内遇引产、医学指征自然流产死胎或医疗中的死婴儿遗体应纳入病理性废物管理,并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死胎(死婴)的处置,胎儿或婴儿死亡后应通知家属并现场确认,由医务人员告知产妇及家属死胎(死婴)的处置办法,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进行处理。

(二)对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的死胎(死婴),不得由家属自行处置,产妇或家属在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三)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置。科室妥善包裹好尸体,贴上标识,注明产妇姓名、住院号、死胎性别等信息,放在专用容器内与后勤保障部联系,并与专职人员做好交接记录送至太平间储存,后勤保障部及时通知殡仪馆。 (四)处置单位应与科室进行交接,双方在死婴处置交接登记表上签字,交接登记表应保留备查。(可不用写,政和在上面第三条) 二、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其他医疗废物处置。

三、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四、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医院死胎、死婴管理规定

死胎、死婴管理规定为规范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80号令、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36号令、《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殡葬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一、医院内遇引产、医学指征自然流产死胎或医疗中的死婴儿遗体应纳入病理性废物管理,并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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