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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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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分析:考题均以案例的形式出现,每年必有主观题(简答、综合题)的出现。 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较大,预计本章分值在15分左右。

专题概要

专题一 合同订立

专题二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专题一 合同订立 知识点概要 专题一 要点 合同法调整范围 合同的分类 合同订立 格式条款 合同订立的方式 合同成立的时间

知识点 合同法调整范围 1.合同:

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 【提示】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若作为平等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也适用《合同法》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难度系数 ★ ★ ★★ ★★★ ★ 不适用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用工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培训协议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知识点 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

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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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合意成立的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属有效。

【提示】:

在无名合同因当事人意思不完备而出现纠纷时,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常见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2)赠与合同、质押合同等属于诺成合同。 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提示】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

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例题·多选题】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分类。

(1)甲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任何有名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故A正确。 ( 2)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法律没有规定为实践合同,

故B错误;(3)《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可见,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非常像租赁合同,故CD正确。

知识点 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1.要约VS要约邀请

含义 判断要点 (1)内容具体明确 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2)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发出 要约 意思表示 (3)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提示】一定是要约:悬赏广告 (1)一定是要约邀请: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要约邀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告、招股说明书 请 约 (2)要约邀请或要约:商业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

【示例】招标流程:

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例题·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 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 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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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数据电文的到达界定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 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

3.要约的撤回VS撤销

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提示】不得撤销要约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解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 新要约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非实质性变外,该承诺有效。 更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7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出售一批原材料,要求乙公司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该要约于7月2日到达乙公司。当月,因市场行情变化,该种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升,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能否撤销该要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不可以撤销该要约,因该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

B.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乙公司即可 C.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到达乙公司即可 D.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发出即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选项A正确。

【2018年卷1·单选题】3月1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到乙公司钱某,钱某告知赵某,乙公司现有钢材一批,价格合理,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3月2日,钱某以快递方式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3月3日,快递被甲公司传达室签收。3月5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送给赵某,因事务繁忙,赵某未能及时拆阅。3月6日,赵某拆阅快递内容,该要约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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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是( )。

A.3月2日 B.3月3日 C.3月5日 D.3月6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

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二)承诺

1.承诺的期限:起算点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寄出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出的

2.承诺的迟延VS迟到

界定 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一般 例外 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迟到: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有效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3.承诺的生效时间

(1)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提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承诺的撤回(不存在撤销):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例题·单选题】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反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与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2017年卷1·单选题】

陈某在8月1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价款260万元,合同订立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拟购买请在3日内回复。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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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期付款,陈某未回复。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陈某仍未回复。下列关于陈某、李某之间合同成立与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B.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C.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D.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与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

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李某当日的传真回复要求分期付款属于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陈某未回复,即未作出承诺。8月3日李某再次发出的传真,又是新的要约。

知识点 格式条款 1.提示说明:

采取合理的方式(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免责条款无效 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格式条款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

按“通常理解”→ 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判断题】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赔付范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但还是采用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题中,保险公司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出现不同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2017年卷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合同中无效格式条款的有( )。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格式条款 C.就内容理解存在争议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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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上)

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情分析分析:考题均以案例的形式出现,每年必有主观题(简答、综合题)的出现。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较大,预计本章分值在15分左右。专题概要专题一合同订立专题二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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