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劳动合同
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
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1.3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1.4 安全环保部 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 严格履行职责, 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所属部门应当支持、 配合安全环保部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1.5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6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1.7 对事故报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公司 安全环保部或者总经理办公室举报, 总经理办公室或 安全环保部 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 事故分类
2.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将事故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 1 人以上死亡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5 万元及以上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重伤 1 人或一次性轻伤 3 人以上的事故;
(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
2 人以
上 3 人以下轻伤事故;
(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 2 人以下轻伤, 或者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 5)未遂事故,是指造成 2000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2 根据国家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及其他的有关规 定,将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
( 1)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损失工作日不大于 105 日);
( 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损
失工作日大于等于 105 日,小于 6000 日);
(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6000 日)。 2.3 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事故类别共分
为 20 类:
(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 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 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2.4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 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 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 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具体分类如下:
(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由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
成事故的。
(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
超负荷运行, 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 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作业环境不安
全,又未采取措施, 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员工的不安全行为,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未采取措施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的,造成安全事故的。
3 组织机构
3.1 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 效能的原则。 由公司总 经理担任组长,安全环保部主任担任副组长, 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 3.2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3 事故调查组的权限:
(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 2)指导和帮助处理各项善后事宜。 4 事故报告
4.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环保部报
告;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伤害扩大,
同时立刻向
每级 1 小时
公司总经理报告。 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报告。 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0 分钟。总经理接到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报告后应在
内向政府安全管理相关部门报告。
4.2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3)事故的简要经过;
(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5)已经采取的措施; (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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