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7]37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24 【实施日期】2017.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7〕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发〔2016〕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 1 / 3
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创新,推进依法治安,
着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方式,着力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提升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显著增强,主体责任更加落实,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三)工作重点。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三场所三企业(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金属冶炼企业、涉氨制冷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轨道交通、交通运输、港口、建筑施工、水利、旅游、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职业危害严重的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以下统称重点企业)。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在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以及接受未尽责的追究。企业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一)健全责任体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台帐资料;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长到所有从业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与企业奖惩制度挂钩;落实外协单位安全责任,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2 / 3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并落实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二)强化安全培训。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积极推行中介机构参与的“全员式、订单式、互动式、现场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模式。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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