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15]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5]56号)
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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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未取得人防监理资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2 / 4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条件从其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满1年,且年检合格;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八条 具备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具备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具备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可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3 / 4
(三)具备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可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及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九条 外资企业不得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第三章 资质申请
第十条 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申报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的,应当向北京市民防局提出申请。
北京市民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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