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条 铁路局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检测作业标准,加强机车信号、无线列调、监控装置各设备管理单位和作业人员间的联劳协作,确保按规定作业时间和要求完成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各项装置的检测和故障处理,保证机车按计划出段担当牵引任务。
第31条 铁路局应建立因机车信号、无线列调、监控装置检测作业或设备故障处理造成机车迟拨、临修的分析考核制度,属机务部门原因的,列“机车迟拨”;属电务部门原因的,列“信号障碍”;属通信部门原因的,列“通信障碍”。对以上原因造成机车迟拨、临修的情况,要查明原因,认真分析,制订措施并做好记录,建立台账。
第32条 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维修实行计划预防修与故障互换修相结合的体制,坚持专业化集
中修的原则。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计划检修周期应与机车计划检修周期相适应,设备的检修周期、检修范围由铁路局确定。
第33条 机车大修时,机车上安装的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及配套设备原则上随车一起修理,具体修理方法由委承修双方商定。
第34条 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运用单位用于进行互换修理的备品应不少于安装数量的20%。
第35条 铁路局应制订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预防修理、故障修理的费用标准和阶段性检修费用预算计划,并将支出列入运输成本。
第36条 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各项装置应按设备检修互换单元逐台设立技术履历簿、卡,跟踪记载安装、使用及修理情况。
第37条 检测维修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各种专用仪器、仪表、测试设备须列入机务设备检修和计量器具的管理范围,建立专人保养、定期检修和检验制度,确保专用设备正常使用。
第五章 监控装置线路数据应用管理
第38条 监控装置线路数据应用是实现装置准确、可靠控制的关键,铁路局应制定办法,明确运输条件、线路设施、地面信号、行车设备变化等情况引起的监控装置线路数据修改调整的工作要求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使监控装置线路数据与运行线路实际状态保持一致。
第39条 新开通区段监控装置线路数据文件的编制和既有线路区段监控装置线路数据修改调整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编写、地面复核、运行测试、
数据文件的形成等,按照铁路局管辖线路的范围,由铁路局监控装置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由铁路局监控装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遇机车跨铁路局运行的,机车监控装置中的相应线路数据由对应管辖线路铁路局的监控装置专业管理机构无偿提供,包括规定格式的技术资料和电子文档。
铁路局应明确监控装置线路数据文件编制工作从数据采集、数据编写、地面复核、运行测试、数据文件的形成和批准使用全过程的工作程序,制定机车监控装置逐台数据芯片更换各作业环节的工作要求和责任制度。
第40条 新线开通及既有线施工以及行车设备、行车办法发生变化后,铁路局相关部门应以文件电报或签字盖章文本形式将涉及监控装置线路数据应用的技术资料提交监控装置业务主管部门:
1.线路坡道、长度、里程,道岔标号及位置,各种限速及长期慢行地段,线路断链、起止公里坐标、长度,各线路起止公里坐标及线路编号等由铁路局线路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2.闭塞方式、信号制式,轨道发码方式、发码距离长度及绝缘节公里坐标,信号机类别及公里坐标,地面及机车信号显示方式等由铁路局信号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3.牵引供电区段分相绝缘节公里坐标、长度及接触网限速等由铁路局牵引供电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4.行车办法、行车组织方式等由铁路局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