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产品质量国家免
检申报细则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编号:MJ08-035
人造板产品质量国家免检
申 报 细 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
一. 总则
为服务和指导人造板产品生产企业做好2008年产品质量免检申报工作,进一步促进免检工作的规范、透明和高效,根据《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9号令)、《关于开展2008年度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8】138号)以及《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7】17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人造板产品、2008年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适用本细则。
二. 申报产品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人造板产品,包含的具体品种见下表:
序号 包含的产品品种 需执行的国家(行业)规格型号 标准 实木地板 1 GB/T15036-2001 (610~910)×(75~125)×(15~18)㎜等 实木复合地GB/T18103-2000 2 板 (610~910)×(75~125)×(15~18)㎜等 3 竹木地板 GB/T20240-2006 企业按标准规定填报 浸渍纸层压GB/T18102-2000 4 木质地板 (610~910)×(75~125)×(8~15)㎜等 胶合板 5 GB/T 9846-2004 2440×1220×(14、15、17、18)㎜等 装饰单板贴GB/T15104-2006 6 面胶合板 2440×1220×(14、15、17、18)㎜等 7 中密度纤维GB/T 11718-1999 2440×1220×(~45)㎜等
序号 包含的产品品种 需执行的国家(行业)规格型号 标准 板 细木工板 8 GB/T 5849-2006 2440×1220×(14、15、17、18)㎜等 刨花板 9 GB/T4897-2003 2440×1220×(4~30)㎜等 三. 申报条件
根据《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7项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稳定生产两年以上,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近年来在国家或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检查合格; 重新申请企业在当年度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一次监督检查合格。
企业规模位于行业前列:
(1)实木地板年销售量达到100万平米或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 (2)实木复合地板年销售量达到180万平米或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 (3)竹木地板年销售量达到100万平米或年销售额达到亿元; (4)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年销售量达到600万平米;
(5)胶合板年销售量达到15万立方米或年销售额达到8亿元;
(6)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年销售量达到5万立方米或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 (7)中密度纤维板年销售量达到15万立方米或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 (8)细木工板年销售量达到15万立方米或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 (9)刨花板年销售量达到8万立方米或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 产品执行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
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生产实木地板和复合地板的企业必须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除竹木地板外的8个品种应获得生产许可证;中密度纤维板单线年产量大于5万立方米,不得采用湿法工艺,刨花板单线年产量大于3万立方米,符合环保要求。
四. 申报材料
为规范申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见附件)。该申报书作为企业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唯一有效文件,涉及企业免检资格的有关事项均以该申报书为准。对于审查合格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将依据该申报书,在向企业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上载明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