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提高逻辑思维能力——逻辑训练导引》摘要
摘自《怎样提高逻辑思维能力——逻辑训练导引》主编:何应灿,副主编:马钦荣、张绍宏,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
序(部分)
大约还是在一百多年前,黑格尔曾以讽刺的口吻批评人们是“由逻辑而学习思维”的说法,认为这一说法意味着人们只有学习了逻辑才会思维,犹如人们只有学会了生理学才会消化一样。这样的批评当然不无道理,人确实不是因为只是在学了逻辑学以后才会思维的。然而,如果因此而否定逻辑学确实有“教导”人正确思维的一面,否定逻辑学对人的思维的规范作用,那就未免失之偏颇了。逻辑学(包括数理逻辑、辩证逻辑在内的一切逻辑科学,在这里足以指的是传统形式逻辑,即普通逻辑)作为一门规范性的科学,其主要功能正在于为人们正确地、合乎逻辑地思维提供规则、规范,变人们自发的逻辑思维为自觉的逻辑思维。学习逻辑决不能仅仅限于掌握和懂得一些有关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原理、原则,更重要的是要将这些知识、原理、原则用于指导自己的思维实践,成为真正指导自己思维活动的准则。要做到这一点,就有一个化理论为实践,化知识为
能力的过程,也就是一个自觉培养和提高自己逻辑思维能力的过程。从根本上说,努力实现这一过程才是学习逻辑学的真正目的和意义之所在。
第一章 逻辑训练概述
普通逻辑是一门工具性很强的学科,逻辑训练是逻辑学研究固有的内容。早在1800多年前,古罗马的著名医生、哲学家兼逻辑学家盖伦(公元130-200年)就专门写过一本书《逻辑训练》,与他写的另一本书《逻辑原理》相并列。 历史上的逻辑训练几乎是和逻辑理论的创立同时开始的。西方形式逻辑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既是逻辑基本理论的创立者,又是逻辑训练的当事人。他在41岁时被马其顿国王腓立召去当15岁王子亚历山大的老师,对亚历山大进行过逻辑训练。在结束宫庭教师生涯之后,亚里士多德在吕克昂学院担任平民教师。据格利乌的《雅典纪事》载:亚里士多德在吕克昂学院讲课的内容,白天和晚间是不一样的,他每天上午讲授奥秘的学说(哲学),而晚间则讲授通俗的学说,那通俗的学说“是关于修辞学、辩论术的训练和公民事务的知识。”①修辞学、辩论术的训练就包含有逻辑训练的内容。
亚里士多德本人就是经过精良逻辑训练的典范。黑格尔曾经这样颂扬逻辑训练的成果真亚里士多德身上闪着的光辉:
“将诸多规定归结为一个概念,以及论证进程的简明,和将判断用极少的话说出——这乃是亚里士多德的伟大和巨匠风度之所在。”②我们引用一个例子作为对亚里士多德经自我逻辑训练后所具有的高度逻辑修养的佐证:不可知论者克拉底鲁说过:“我们对任何事物所作的肯定或否定都是假的。”亚里士多德反驳说:“克拉底鲁的话等于说,‘一切命题都是假的。’可是,如果一切命题都是假的,那么,‘一切命题都是假的。’这个命题也是假的。”亚里士多德重视逻辑训练的观点和实践,为他的后继者们继承了下来并且发扬光大了。
西方逻辑学发展到古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的词项逻辑和麦加拉-斯多葛派的命题逻辑相互补充,古典演绎逻辑基本理论的创造活动大体完成了。于是,一个新的逻辑训练、逻辑应用的时代开始了。古罗马时代的大雄辩家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对古代逻辑训练的经验作了理论总结,著有《创造》、《雄辩家》、《自问自答雄辩术教范》等书,描述理想的雄辩形式、指导他儿子开展雄辩,展示了古代雄辩家的风貌。生活中西塞罗之后不到100年的古罗马的修辞学家昆体良(公元前53年-96年),著有《修辞规范》一书,其中雄辩术规则等篇章,专门研究了雄辩家、演说者的逻辑训练问题。之后约一个世纪,盖伦写出来《逻辑训练》一书,该
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逻辑理论向逻辑训练倾斜,他以奇特方式将亚里士多德的词项逻辑与斯多葛派的命题逻辑混合在一起,从逻辑训练的需要出发,兼收并蓄各种逻辑理论。只要对逻辑训练有利,逻辑理论不苛求整齐划一。
上述对西方逻辑发展史的简单回顾说明,逻辑训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文化现象,并且有着确定的活动内容。另外还需要明确的是逻辑理论和逻辑应用的概念。逻辑理论是关于抽象思维(即逻辑思维)的逻辑形式,逻辑规律以及一般的逻辑方法的知识的总和。逻辑理论包括纯逻辑理论与应用逻辑理论两部分。纯逻辑理论是适用于一切领域的思维活动或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的逻辑理论。但是,无论是纯逻辑理论,还是应用逻辑理论,都必须能创造出逻辑算子,能概括出思维的形式,可以指导和规范实际思维,否则便不能称作逻辑理论。逻辑应用就是把逻辑理论运用于实际思维,从而取得实际思维的结果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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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 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
第二章 思维的确定性 第一节 思维的确定性的涵义
思维的确定性是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相对稳定性的客观实际情况在思维中的正确反映,是指在任何一个正确的思维过程中,必须有确定的思维内容,自始至终思考着某一确定的思维对象,不能随意改变。总结人类正确思维的经验,思维确定性的基本内容或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运用的概念要有确定性。要注意避免“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引起思维混乱,无法正确地思考、表达和交流思想。
2、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运用的判断(命题)要有确定性。即:某一个判断(命题)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论运用多少次,自始至终要保持其反映的内容和判断(命题)本身的逻辑性质,不能随意改变。否则,就会“出尔反尔”、“自相矛盾”,同时也会让人无法理解、无所适从。
3、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运用的推理要有确定性。即:某一个推理,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它的前提中的判断(命题)和结论,都要保持确定的逻辑真值,不能随意改变。否则,就会出现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悖论,使人们对此推理的正确性产生怀疑。
上述逻辑基本规律的具体要求,从不同角度或方面阐述了思维确定性的内容。而思维的确定性与逻辑基本规律实质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