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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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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零售)

企业名称(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

姓名 单位 职务 检查分工 组长 检查组 成员 组员 组员 备注 注:如零售企业设立库房,参照批发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4.1

6.1、*4.17.1 、4.19.1、4.19.2、4.20、4.21、*4.22.1 进

行现场检查,并在备注中说明检查分工负责人员

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说明

《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是依据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总 局 2014 年第 58 号)、《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皖食药监械〔 2016〕44 号)制定,分六部分。

1 .职责与制度 2 .人员与培训 3.设施与设备 4.采购、收货与验收 5、销售、出库与运输 6、售后服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开办、变更、延续的现场核查。

1、新申办企业的,按 1、2、3 项目现场核查;

2、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经营范围、延续换证的按全部相 关项目检查,其中变更项目按新标准执行。

三、评审方法

按该企业经营范围所涉及的核查项目:

1、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为“通过检查”。

2、有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或者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

> 10%勺为“未通过检查”。

3、 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w 1 0%勺为“限期整改”,企业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 30天内完成整改 并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

4、 在 30 天内未能提交整改报告或仍存在不符合要求项目 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5、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 比例 =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 /( 一般项目数总数-一般 项目中确认的合理缺项项目数 )*100%。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表

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零售)企业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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