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资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6〕4号),结合我省电影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60%比例缴入安徽省省级国库的部分。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纳入安徽省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
第四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共同组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徽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委会),负责省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电影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审核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资助落实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地方新旧政策衔接工作中涉及的补贴项目。
第七条 资助数字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
(一)对新建影院予以一次性资助,支持其运营发展及放映设备更新。资助金额根据影院运营状况、票房情况核定,每家影院不高于50万元。
接受电影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建影院应符合以下条件:2016年1月1日后设立、非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及以下、安装符合国家规范的计算机售票系统和2K(含)以上的数字放映机、银幕数在3块(含)以上且正式营业满1年的数字影院。
(二)对农村电影放映设备更新给予资助,对固定放映点(室)的设施更新改造给予适当资助。
(三)对数字节目卫星传输平台接收终端建设及运行维护予以资助。
(四)对影院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市场监管设备等予以资助。 第八条 资助省内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综合重点制片基地业务增长率、设备使用率、摄影棚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情况、按照我省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承担的
重点影片项目、公益影片项目、艺术影片项目等因素实施绩效评价,择优资助。
接受资助的制片基地须经安徽省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设立在安徽省境内、有正在拍摄制作的电影影片且拍摄制作的影片必须在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立项、没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条 资助省内原创国产电影创作生产,奖励省内优秀国产影片的制作、发行。
(一)对用于我省电影制作单位拍摄电影的优秀剧本予以奖励,每部不高于30万元。
(二)对在我省注册的电影制作单位、以第一出品人资格,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的重点影片或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的制作发行予以适当资助,每部影片资助金额不高于200万元。
(三)对经评选确定票房排名靠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及制作技术突破创新的优秀省内国产影片出品单位予以奖励,每部影片奖励金额不高于300万元。
(四)对发行政府推荐的重点影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每部影片奖励金额不高于30万元。
(五)对在海外电影市场取得突出成绩的国产影片省内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