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总部、各子项目的所有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其中,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
(一)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更大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二)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要经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 对外投资方式
(一)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 投资业务必须做到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八条 短期投资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二)证券资金部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
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分别由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依照各自的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条 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 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项目名下。
第十二条 财务部、证券资金部负责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
(一)每月月底,证券保管员、会计人员应进行月终盘点。
(二)财务部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
(三)每年年底,根据项目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项目财务部负责人(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盘。
第十三条 项目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十四条 项目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 项目短期投资由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分别按其职权批准处置。
第十六条 项目对外长期投资分为新项目投资和已有项目增资两种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项目财务部会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项目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项目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门、总经理办公室。
(四)项目财务部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项目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项目对外投资部门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权限
(一)所有对外长期投资的项目,均由项目总部批准。各子项目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
(二)项目总部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追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投资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一)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有关外汇投资的法令、法规、税收规章以及外汇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