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全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更好地发挥广大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在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电子信息工程研究、产品试制、技术开发、技术情报、生产、应用、技术管理等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
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电子信息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 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勇于开拓,努力进取,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毕业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
现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一)能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