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
单位整改责任和时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郑政文[2005]143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18 【实施日期】2005.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挂牌督办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责任和时限的通知
(郑政文[2005]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实行了四大班子领导分包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全市45家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现已整改完毕32家,尚有13家正在整改中。8月11日,公安部召开了“火灾隐患整治暨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73号令武汉现场会”,提出要把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来抓。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市尚未整改完毕的13家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由各级政府牵头 1 / 2
落实整改任务,督促单位加快隐患整改进度,务必于2005年10月底前整改完毕。对所
辖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能按时销案的县(市)、区,在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中将实行“一票否决”。
二、落实逐级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13家单位由所在县(市、区)分包领导、所属部门和行业主管领导、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以及单位法人代表共同负责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并于8月3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三、全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要求的同时,积极为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本着“合法、安全、节约”的原则,帮助单位尽早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同时要强化“每日一查”工作,对13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加强监控,确保其火灾隐患整改期间不发生大的问题。
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责任主体意识,积极行动,确保整改责任、整改人员、整改资金和整改要求全部到位。对逾期不能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将坚决责令关停,决不姑息迁就。各单位在全力整改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基础上,要严格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努力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杜绝新的重大火灾隐患产生。 附件:郑州市13家未整改完毕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情况表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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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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