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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减少职业病危害,维护员工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项目部的职业健康管理。非工程类子/分公司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属行业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和本制度要求,制定其更细化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GBZ/T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3 术语定义
3.1职业健康:又叫劳动卫生、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价、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3.2 职业健康检查:指一次性的应用医学方法对个体进行的健康检查。其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有害因素引起的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根据国家关于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3.3 法定职业病:指国家根据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诊断技术水平,以法律形式规定的职业病。现行职业病目录包括10大类115种(卫法﹝2002﹞108 号文公布)。
3.4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病和伤害。
3.5 职业性有害因素: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6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职业病及死亡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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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职业健康管理:是对职业性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采取一系列预防控制措施的管理过程。具体包括:识别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申报、宣传培训、警示告知、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危害因素检测、应急救援等。
4 职责
4.1 集团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
4.1.1 负责职业健康体系管理(办公室常设安全监督部),是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职业卫生专职管理员负责职业健康基础管理工作。 4.2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部
4.2.1 检查督促分包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内容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列明。 4.2.2 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检查、督促各单位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4.2.3 完成集团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4.2.4 组织开展对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 4.3 集团公司财务部
4.3.1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费用、职业病诊治费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
4.4 集团公司人事行政部
4.4.1 负责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保持与疾控中心联系,组织员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告知检查结果。
4.4.2 将职业卫生相关内容纳入劳动合同,告知员工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4.4.3 负责办理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 4.5 集团公司工会
4.5.1 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的发放和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建立情况。负责做好防暑降温必备药品、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后勤保障等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5.2 工会监督职业健康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收集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需求信息,向集团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提出有关职业健康的合理建议。 4.6 项目经理部
4.6.1 项目经理部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责任制,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6.2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适用于分包队或临时工的施工活动。 4.6.3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符合GBZ 188的要求。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项目结束时,项目经理部应将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档案移交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应长期保管劳动者的健康监护资料。
4.6.4 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 4.6.5 项目经理部应发现有职业病例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报告,积极参与职业病事故的处理工作。 4.7 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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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负责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作业环境涉及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和防暑降温工作。
4.7.2 组织员工健康体检,建立员工职业卫生档案。发现疑似职业病者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报告。
4.7.3 各单位制定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由本部门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兼职职业健康基础管理工作。 4.8 员工
4.8.1 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在生产劳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5 管理要求
5.1 职业健康管理原则
遵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 5.2 职业健康管理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保护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的权利,集团公司成立“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由建筑产业总经理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组成。职业危害防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建筑产业总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
成 员:安全监督部经理 工程部经理 经营部副经理 财务部经理 人力资源部经理 金鑫劳务总经理 仁铭住工副总经理 第一项目部经理 第三项目部经理 第四项目部经理 第六项目部经理 第九项目部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监督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督部经理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督部安全主管担任,负责具体工作。
5.3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及岗位管理 5.3.1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
1 项目经理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担任;集团公司安全监督部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子/分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由子/分公司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担任。 5.3.2 职业健康岗位管理。
各单位应当选拔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从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具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优先安排到职业健康管理岗位。 5.4 职业健康管理基本内容及要求 5.4.1 识别职业危害因素
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及时、准确识别出职业危害因素,留存记录。建筑行业的职业危害因素可见附件1,非工程类子/分公司自行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识别,并将识别结果报集团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备案。 5.4.2 职业危害申报
1 各部门、各子/分公司、项目部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及时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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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单位的基本情况。
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⑶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⑷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⑸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 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申报机关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⑴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⑵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⑶ 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⑷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自收到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⑸ 生产经营单位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⑹ 各单位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检查。 ⑺ 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而脱离监管范围,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5.4.3 职业危害检测
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对工作现场进行职业卫生检测,确保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4.4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
1 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当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岗前、现场、检查等告知方式,有效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权。 2 岗前告知
⑴ 各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已签劳动合同未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⑵ 员工在已经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调整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人事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 作业现场警示告知
⑴ 各单位应在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该作业场所的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⑵ 在有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岗位及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牌、标识、说明等。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注意事项、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⑶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4 检查结果告知
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对工作现场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发现工作场所有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员工个人。
5 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落实。 5.4.5 职业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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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 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职业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患者,应当调离原岗位给于妥善处理。
3 各单位相应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相关人员包括健康体检等在内的健康档案,并整理归档。
5.4.6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1 集团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职业卫生工作,指定专业职业卫生人员,负责职业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 各部门、子/分公司、项目部要指定落实相应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的具体培训工作。 3 各单位应当根据其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各岗位相关职业卫生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卫生、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及维护保养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培训,开展职业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有:
⑴ 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⑵ 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知识、技术防范等相关知识。
⑶ 职业危害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应急救援组织等有关规定。 ⑷ 典型职业危害事故及其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⑸ 应急管理和应急演练有关规定。 ⑹ 具体岗位所需要的培训内容。 4 培训形式
⑴ 按照培训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
① 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涉及到的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② 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涉及该工作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⑵ 按照宣传教育的形式分为宣传栏、集中讲座、参观学习、观看录像、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 ⑶ 进入有职业危害工作场所作业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业危害安全知识。经培训合格,方可分配到岗。
5 各单位每年应对员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5.4.7 职业病事故报告
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责任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报告,由集团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事故瞒报、虚报、漏报、迟报。
6 其他
6.1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将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目标管理及考核制度》执行奖惩与考核。 6.2 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实行。
7 支持文件
7.1 建筑行业劳动者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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