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XXX 有限公司
与
北京 XXXX 有限公司
关于 XXX 项目
之
财务顾问协议
本《财务顾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国北京 XXX 区
XXXX 签署:
甲方: XXXXXXXXXXX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XX
住址: XXXXXX
乙方:北京 XXXXXX 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XXX
住址: XXXXXXXXXX
鉴于:
1. 甲方现有融资需求,特委托乙方担任其财务顾问,负责为甲方的 XXXX 项目向单一或
组合型投资人寻求融资并全权安排融资事宜(以下简称“项目融 资”)。
2. 乙方为一家专业投资公司,具有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的能力,并同意接 受甲方的委
托,为甲方的 XXXXXXX 项目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
3. 乙方按照甲方的需求为其安排项目融资事宜 , 现乙方给甲方安排了
X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基金”或“投资方” ),XXXX 有限公司或其 关联公司拟
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 (简称“有限合伙基金”),对甲方进行投融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 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 XXXXX 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1 真实、完整地向甲方物色并介绍投资方(包括 XXXX 基金或其他经过 甲方确认的替
代方),为甲方设计具体项目融资方案;
1.2 对前期财务审计、 评估、可行性方案提供咨询服务, 协助甲方整理并向 投资方提供
有关资料,推荐并协调相关第三方开展工作;
1.3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1.4 根据甲方项目具体情况,制订谈判方案,陪同甲方与投资方进行谈判, 协助甲方回答
投资方的问题。
1.5 安排和协助商务谈判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签订融资协议书、 投资协议 书或其他类
似法律文件(以下统称“投资协议” )。
第二条 委托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 2 年;即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8 月 1 日。若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提供的项目融资机会的某一交 易仍在进行中, 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 在乙方安排的 XX 基金投融 资事项中, 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提前全部还款的, 则委托期限相应提前终止。 若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 90 天内仍未与乙方引荐的
XXX 基金或其替代方或乙方引 荐的其他投融资主体签订项目融资协议的, 经双方协商,委托
期限可以提前终止。
第三条 排他性
3.1 在委托期间,甲方不应就本协议项下的 XXXXX 项目的投融资洽谈、 操作等融资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