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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浅析
作者:马慧敏 孙敦振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24年第11期
摘 要:随着诉讼制度的改革,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受到了实务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对国内外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探析了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
警察出庭作证,即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侦办案件的警察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和其所实施的侦查行为提供证言和接受询问。在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警察出庭作证未做明确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发》修改后,最大的亮点即是警察出庭作证。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15年,《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四个在法庭”的要求。随着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范围及证明力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来。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一)提高诉讼效率
在刑事庭审中,一方面,经常出现被告人恶意翻供和翻证的情形。当被告人翻供或者翻证时,警察出庭,面对面与被告一方进行对质作证,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得到实现的同时,有效揭穿谎言,实现法与正义的价值。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时常出现警察在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警察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在质证过程中,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使判决更加客观、公正,提高质证效果,提高司法效率。 (二)倒逼规范警察执法
警察出庭作证,主要是对侦查活动的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作证。但不管是对侦查程序,还是对案件事实进行作证,这些都将倒逼警察在侦查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事实求是的开展侦查活动。另外,警察在侦查活动中,收集的一切证据,其证明力的大小也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三)保障被告人权利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定案的依据主要来自侦查笔录、书面证据材料等,直接言辞证据相对较少。这也使得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受到限制,有违“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在实践中,警察在实际侦办案件过程中,受“破案率”和“战果”的影响,刑讯逼供而造成冤假错案的案例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