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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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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民发[2012]9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06.26 【实施日期】2012.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黑民发[2012]91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切实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现提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如下: 1 / 3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围绕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服务管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二) 工作目标。到2015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操作服务便捷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救助水平与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平、高效便捷的原则;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 三、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资助参保参合。按有关规定资助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15年,城市低保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100%。

(二)门诊救助。对患常见病、慢性病、精神病、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急诊、急救以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门诊特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开展分类定额门诊救助或按比例在一定额度内实行门诊统筹救助。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救助病种。

(三)住院救助。要全面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逐步提高救助比例,到 2 / 3

2015年,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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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民发[2012]9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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