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区范围。都市区以外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中有特殊规定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进行25%—30%的正向兼容。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
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B31>B32>B34; 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 城市中心、副中心等特殊区域范围:A1>A2>A31>A32>A34>A33>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
类别 用特殊地保护性用地质 A1 文物保护用地A11 公共绿地 A21 A类 严格控制用地A2 指定用途用地A3 居住用地B1 B类 商业用地B2 工业、仓储用地B3 生产防护绿地A22 道路广场用地A23 对市行外政政交共中通用心用设用地施地A24 A25 A31 文教体用地A32 卫特生殊福用利地用A34 地A33 一类居住用地B11 二类居住用地B12 三四类居住用地B13 市中心商业用地B21 社区商业中心B22 一类工业B31 二三类仓类工业储工B33 用业地B32 B34 第七条 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城市“四线”用地还应符合“四线”管理规定中有关相容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绿 地 序 号 第一类 R1 第二第三商贸教科第一类 M1 用第二第三普危险M2 M3 W1 W2 设G1 G2 类 类 R2 R3 办公 文卫 C1C2 C3~C6 类 类 通 品 施用地 U 1 低层独立式住宅(含别墅)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3 多层居住建筑 4 高层居住建筑 5 单身宿舍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14 小型农贸市场 15 小商品市场 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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