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
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卫外发[2007]1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8.10 【实施日期】2007.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卫外发〔2007〕17号)
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现将《江西省卫生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1 / 4
江西省卫生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01〕31号)、《江西省关于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规定》(赣办字〔2006〕1号)和省外侨办《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的通知》(赣外侨字〔2006〕52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对外交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范围
厅机关、厅合署事业单位及厅直单位人员,因公单人、组团或参加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系统组织的团组出国(境)考察、访问、交流、合作、招商、培训、进修及参加各种学术会议等公务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参加省卫生厅组团的其他人员,也适用本办法。
二、因公出国(境)审批
(一)厅机关、厅合署事业单位及厅直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本着重质量、讲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选派人员或组团出访。组团出国(境)要有明确的目的、具体的任务、实质性的内容,人员要力求精干内行,出访日程和路线要紧凑、合理,费用开支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严格控制出访次数,如无特殊需要,每年厅级干部出访计划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厅级干部职数的三分之一,县处级干部根据这一原则从严掌握。确有明确目的、洽谈具体合作项目的,可根据实际要求安排出访。同一部门、单位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在短期内分别率团访问同一国家或地区。
(二)厅机关、厅合署事业单位及厅直单位人员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 2 / 4
系统组织的团组出访,或利用国际组织贷款或国际合作项目申报的出国(境)考察培训
项目,均由省卫生厅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外合办)归口办理,会商相关处室、厅合署事业单位或厅直单位,提出拟办意见报该相关处室、厅合署事业单位或厅直单位的分管厅领导,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厅长审批。厅合署事业单位、厅直单位申报时,应将邀请函及翻译件连同出访请示函一并上报,由厅外合办归口承办。 (三)由省卫生厅组团的考察及访问团组,原则上不超过6人,一般性团组参照从严掌握。出访时间尽量压缩,出访一个国家不超过6天,两个国家不超过10天,三个国家不超过12天,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和增加出访国家(地区)的,要在请示中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详细日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访问国家(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
参加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系统组织的团组,按组团部门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培训、进修,根据其培训、进修任务及时间,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领导干部出访,任务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严禁领导干部低报职务、改换身份和冒用下级单位名义随团出访;领导干部出访,不得由国内企业以及国(境)外中资企业邀请。
(五)严格对出国(境)培训人员的审查,培训团组应以技术培训为主,以优秀年轻干部的中长期培训为主。要求政治优秀、业务对口、外语合格、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高级职称和特殊职业需要赴国(境)外培训人员,对其工龄、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与培训项目无关人员、超龄人员和外语水平不符合要求人员,不予派出。
(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少数确有特殊专长的人员,且延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原因确实需要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 3 / 4
掌握”的原则执行。
(七)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或团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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